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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交监察发[1999]711号)和《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交监察发[2000]516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决定在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全面推行《廉政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廉政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行《廉政合同》作为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推行《廉政合同》的重要意义,掌握《廉政合同》的内容与具体操作方法。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交通部门的新开工的所有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 1、由国家计委、交通部、市计委、市交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项目。 2、由市级以上部门、市交委或委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 3、市级以上部门与区县(自治县、市)或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其中市以上投资额占50%以上的项目。 《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 三、在项目建设中,中标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实施分包时,也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中,供需双方应签订《廉政合同》。 四、《廉政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双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单位及其检查的方法、标准、时间约定等(见《廉政合同范本》)。 《廉政合同范本》是在交通部范本基础上提出的推荐文本。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作适当增加和修改,但内容不得与推荐范本相悖。 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样本要预先明示,纳入工程或大宗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施工、监理、供应商等投标的单位,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六、《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监督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备查。工程验收时应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在工程验收时应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 七、各地区、各单位在推行《廉政合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把握好推行《廉政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规范程序,保证《廉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严肃性。对在推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所管理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推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