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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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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2000-12-25
渝交委[2000]5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交监察发[1999]711号)和《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交监察发[2000]516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决定在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全面推行《廉政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廉政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行《廉政合同》作为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推行《廉政合同》的重要意义,掌握《廉政合同》的内容与具体操作方法。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交通部门的新开工的所有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

  1、由国家计委、交通部、市计委、市交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项目。

  2、由市级以上部门、市交委或委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

  3、市级以上部门与区县(自治县、市)或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其中市以上投资额占50%以上的项目。

  《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

  三、在项目建设中,中标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实施分包时,也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中,供需双方应签订《廉政合同》。

  四、《廉政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双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单位及其检查的方法、标准、时间约定等(见《廉政合同范本》)。

  《廉政合同范本》是在交通部范本基础上提出的推荐文本。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作适当增加和修改,但内容不得与推荐范本相悖。

  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样本要预先明示,纳入工程或大宗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施工、监理、供应商等投标的单位,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六、《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监督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备查。工程验收时应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在工程验收时应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

  七、各地区、各单位在推行《廉政合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把握好推行《廉政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规范程序,保证《廉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严肃性。对在推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所管理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推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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