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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0号关于劳动教养对象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可暂就被劳教人员实体上是否构成屡教不改的“地痞”、“流氓”、“村霸”进行审查,一般不宜以超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范围而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