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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冻鸡加工贸易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税号:02071429)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