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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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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51年6月14日东法编字第2842号 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 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号 情况已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 1954年6月14日(54)办秘发字第87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号 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2年8月22日[62]法行字第160号 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 已被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9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64年7月7日(64)法研字第64号 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 1964年11月16日(64)民他字60号 主要内容与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相符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问题的批复 1978年7月28日(78)法民字第18号 与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不相符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30日(83)法经字第8号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法(经)[1985]3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外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1985)民他字第5号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住我国领事馆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可否允许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1985年6月8日(85)民他字第3号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6日法经复(1985)53号 与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不相符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29日发布 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1987年12月31日[1987]民他字第24号 已被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代替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字[1990]12号 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年2月9日法发[1992]3号 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18日法发[1992]3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1995]交他字第7号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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