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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消除浪费现象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支持。但在近一个时期,尤其是节日和平时婚丧嫁娶、开工开业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巩固几年来取得的禁放成果,刹住这种违法燃放的势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查禁力度,严禁在我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克服畏难松劲情绪,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部门要在交通要道设点卡口,发现非法运入我市的烟花爆竹一律查扣没收,对违法贩运者,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会同工商部门对各类集贸市场、农副日杂商场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加工窝点和批发销售的摊点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处罚的从重处罚。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堵住销售流通渠道,近郊四区原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一律取消。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禁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创建精神文明小区的一项重要标准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和新闻媒体,特别是禁放区内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中小学校,要采用各种形式,对辖区单位、群众,尤其是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使“规定”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三、禁放烟花爆竹是一项移风易俗、利国利民的举措,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市政府号召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坚定禁放信心,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