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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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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提高企业登记注册效率,规范登记注册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注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的企业设立申请,依法直接受理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凡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工商部门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字样。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并严格按企业章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修改章程,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工商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简化登记注册审批程序。对办理名称核准、设立分支机构、补换营业执照、延长经营期限、核销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地点、企业年检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登记注册人员独立审核办理。

第七条 实行特事特办承诺办理制度。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办理营业执照时,经领导审批可以先办照后补材料,并由企业提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6个月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建立登记注册流转制度。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登记注册人员受理后,限时审核登记材料、核发营业执照。每个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并在登记流转单上签注意见,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

第九条 建立登记注册首问制度。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企业咨询的有关问题,应当依法、认真、准确地回答清楚,不可发生由于受理人员没有回答清楚造成申请人多次办理登记手续现象。

第十条 实行登记注册责任追究制度。登记注册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采取故意刁难、久拖不办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有效证件对企业登记档案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监督制度。对登记注册人员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在各地的12315电话进行举报或投诉,加强全社会对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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