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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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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1]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对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是加强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请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主动接受财务监督,自觉配合财务总监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1年12月)

  为了加强对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对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和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含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统称“资产经营公司”),原则上都应纳入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具体委派工作分类分批实施,并先选择部分资产经营公司开展委派试点工作。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摸清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企业户数、分布、资产质量,全面掌握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

  (三)列席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议,参与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活动的审议,了解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筹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四)对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包括公司投资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提出审核监督意见;

  (五)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六)审核资产经营公司向政府部门报送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

  (七)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财务总监任职条件和委派程序

  (一)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二)财务总监委派程序:财务总监人选暂由省财政厅推荐,经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同意后,由省政府任命。

  四、财务总监的管理

  (一)财务总监对省政府负责,并定期或按要求述职和报告工作。财务总监应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省财政厅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业务指导。

  (二)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必须交流至其他资产经营公司任职。

  (三)开展财务总监工作发生的有关经费,统一由省财政支付。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资产经营公司开支工资和享受福利待遇,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另行制定。

  (四)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经查实即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财务总监的委派坚持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职务的资产经营公司中担任财务总监。

  五、其他

  (一)资产经营公司应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及时。

  (二)对财务总监管理的具体规定、考核办法、纪律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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