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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及省级以上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精神,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把开发区建成全市利用外资主要集聚平台和主要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研究,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形成支持开发区发展合力 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和共同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倾全市之力做大做强开发区。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支持开发区发展为己任;各区、县要加强对所辖开发区的领导;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的扶持和服务,进一步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全市方方面面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开发区成为利用外资的主要载体,使外资成为开发区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开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创立品牌、集聚外资、突出特色”的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搞好布局调整。重点培育化学工业园、IT产业园、软件园、生物医药园、海外学子创业园和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等特色园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突出发展软件、光电通信和数码产品等高新技术产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出发展临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江宁经济开发区突出发展IT产业、汽车制造业和新城区建设;大厂经济开发区突出发展化工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根据各自特点,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主动承接四大开发区的辐射,形成产业相对集中的配套加工区。 三、加强大项目协调,推动有序竞争 在充分发挥各开发区招商引资积极性的基础上,实行大项目协调管理,整合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优势。 1、建立市政府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讨论研究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协调重大项目建设选址和推进工作。 2、凡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接洽单位应在十日内向市外经贸局报告项目内容、投资总额、投资者国别地区、项目负责人和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凡经协调或自行接转后异区落户的重大项目(含独资项目),按照“引进受益,管理得惠”的原则,其新增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市、项目所在开发区、项目引进方(含投资母体)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留成或奖励。 四、确保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开发区建设用地,保证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需要。 1、各开发区根据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用地计划,交纳省以上申报规费和耕地开垦费后,由市国土局负责落实用地计划。 2、延长省政府(1995)11号文件规定的对开发区使用土地五年优惠政策至2005年。凡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规划用地中项目及配套用地中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返还开发区。 3、实行“一次报批、分项目供地”,每年两次由开发区提出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土地批次出让手续。已办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局派员驻开发区办理有关手续,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4、已办理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在原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两年内可直接变更业主,出让金增值部分返还开发区,并减免收费。 5、开发区用地经批准后,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不再审批,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拆迁政策和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内农民复建房用地,建在国有土地上的依“划拨”方式办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依“边征边用”方式办理。 五、简化开发区规划审批程序 1、开发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咨询会评审后,上报市规划局审定,规划局在收到正式上报材料一个月内给予批复。 2、在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满足有关规范的范围内,工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委托开发区自行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六、下放开发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权限 授权开发区享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组织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报市招标办备案。开发区内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免交项目招标管理费和综合服务费。 七、扩大开发区项目审批权限 开发区享有市级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产品进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与非生产性项目均由开发区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八、简化开发区出国(境)、赴台团组审批手续 开发区有关对外经贸活动的出国(境)、赴台团组,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前期审核批准及政审工作(市管干部除外)。其中,出国(境)团组直接报市外办审批,申领护照随到随办;赴台团组直接报市台办转报省台办审批,由市台办协助洽办台湾方面手续。 九、加大开发区发展目标考核力度 在继续按全省开发区指标考核体系对开发区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全市开放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要求,考核开发区“实际到帐外资、合同利用外资、国内生产总值、外贸出口、利用外资千万美元以上大项目”等5项指标,市政府直接对省级以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励,签订年度工作责任状。 十、加快开发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各开发区要强化内部管理,大胆进行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率先建立起高效、规范、透明、公正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建立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淘汰机制,全面增强开发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原享受县级管理权限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其权限不变。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1]2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