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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正、公开、廉洁、高效、有序运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建设项目各项审批申报,即由中心收(发)件窗口接件员统一接收审批申办文件,尔后依据职能分工经内部循环按承诺时限办结后,将批准文件交给申办人; (二)为办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三)加强和改善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四)跟踪监督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中心工作范围:本市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审批,前期费用批拨,工可审批,项目报建办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环评报告审批,资金来源审查等; (二)前期准备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用地红线审核,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办理设计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等; (三)实施阶段:办理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投标事项,质量、安全施工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财政项目的标底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拨付、政府采购; (四)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监督,各职能部门的专业验收,财政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竣工备案。 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接(发)件,各审批部门不再另设上述审批事项接(发)件窗口。 中心可吸纳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行业及工商鉴证、公证、其他履行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进驻中心,为建设项目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 第四条 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挂靠市建委。 市建委主任任中心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市计委、市监察局、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民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派一位领导兼任中心副主任。 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建委选派干部组成,具体负责中心运作,处理审批协调、进度跟踪、督办等事项及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考核; 市监察局向中心派驻监察室,监察室人员具体实施运作过程的执法监察工作、效能建设及审批督办工作。 办公室、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的实施办法,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心设建设管理服务处,接受中心办公室领导,负责中心审批服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条 中心审批窗口由各部门根据具体审批事项选派处长(副处长)及审批人员组成,负责各自审批事项的收件办理、跟踪协调、咨询、反馈及本部门与中心间审批事项的沟通。 第六条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一般工作期限不少于一年;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注重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中心办公室对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实行廉政、勤政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和所在部门,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依据之一。 各审批部门在中心窗口的工作情况列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中心开展创文明窗口活动,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不好或工作不称职的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原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中心实行“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内部管理模式,即根据现行政府的职责分工,各部门派得力干部到中心负责处理各自审批业务。审批中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或本单位其他处室的工作,原则上均按中心的办事规则研究解决。 第九条 中心建立“串联”和“并联”相结合的办事程序,即对那些可以由不同部门并行办理的审批业务同时分发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审批申办: (一)窗口接件员对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逐项进行登记,并转交审批部门窗口人员核查,同时向申办人出具登记凭单; (二)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予以收件并当场向申办人出具收件回执单。 第十一条 申办件不具备审批所规定的条件或缺少主件材料的,可予以退件。 退件应出具退件凭单,并注明退件理由。 第十二条 申办材料不全的,可先行收件,并当场出具补件通知单,列明应补交材料。 所缺材料补齐后,审批部门予以收件并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单。 申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未能如期补齐的,可予以退件。 第十三条 审批过程中,须补充材料或作图纸修改等补件事项的,审批部门应通过登记窗口出具补件通知单。 补充材料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图纸修改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申办人超时限未能实质性响应的,可予以退件。 补件通知单应在审批承诺时限的前半段时间以内出具。 申办人补件期间,中止计算审批时限,中止日期从补件通知之日起计;申办人补件事项完成时,审批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自出具收件回执单之日起继续计算审批时限。 每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只能补件一次。 第十四条 审批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件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出现政策调整等须暂缓办理审批事项的情形。 对已办好可行性研究、前期准备等阶段的建设工程申办下一道审批手续的,除违反前阶段的批准文件要求需退回重新处理者外,原则上不得退件。 第十五条 审批事项办结(包括退件)后,由中心窗口接件员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回审批件。 第十六条 申办件办理统一使用中心印制的登记单、收件单、退件单、补件单。 办件凭单一式三份,申办人、主办单位、中心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中心对所有退件、补件建立核查制度,由办公室会同监察室每月一次全面检查或随时抽查。 第十八条 申办人对退件有异议的,可持退件凭单到中心办公室、监察室申诉,由中心办公室、监察室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予以复核。 第十九条 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对申办材料有疑义的,由审批经办人员约请申办人在中心约谈室会谈。 第三章 协调 第二十条 中心建立联合议事办公制度。 (一)审批事项会审,会审由主办单位负责,中心办公室组织或协助组织,会审以会议或填写会审表的形式进行,并统一以中心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体现会审意见; (二)中心周工作例会,由中心常务副主任主持,各单位驻中心负责人及中心工作人员参加,研究处理日常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问题; (三)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中心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研究和协调处理项目审批中比较重大的问题; (四)建设管理服务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研究和处理城乡建设重点工程、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协调相关部门间的工作。 对上述议事方式决定的事项,各部门一律放行,过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中心对下列情形予以会审: (一)同一审批内容涉及多部门的; (二)相关部门对审批结果存在较大异议的; (三)申办人提出申请并经中心办公室同意的; (四)其它需要会审的重点工程或重要工程。 无故不参加会审的单位,视该部门为通过,后果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可组织联合踏勘,联合踏勘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参加踏勘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踏勘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并及时将预审意见反馈主办单位窗口。 联合踏勘由主办单位负责安排。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中心在办事大厅设大型电子屏幕及电子咨询台,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申办条件、办事时限、办理情况进行公示。 设置咨询岗位,提供办事流程咨询;各个窗口提供各审批事项方面的咨询。 设置接件员岗位,办理申报材料登记并转送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分发补件、退件凭单及审批批文;负责申办件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心实行办事限时制,对外公开承诺审批办事时限,并实行督办。 中心各部门要以热情、便利、高效、负责的态度,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达到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中心实行“一个窗口”缴费。 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在中心设立缴费银行代收点。 第五章 督办 第二十六条 中心办公室、监察室共同履行督办职责。 督办采取查阅办件凭单、受理投诉和来信来访、出具督办意见书等办法督促审批事项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监察工作,受理对经办人员违规、违纪、违反效能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随意补、退件和逾期办结的,调查核实后,由中心监察室给予批评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将其调离审批岗位: (一)收件不出具收件凭单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故意不受理的;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四)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给好处不办事的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七)不遵守中心考勤及其它规章制度的; (八)其他违反市政府94号令及《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戒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予以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