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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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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2002]004号

第一章 妇女与经济

第二章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三章 妇女与教育

第四章 妇女与健康

第五章 妇女与法律

第六章 妇女与环境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章 监测与评估

赤峰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第一章 儿童与健康

第二章 儿童与教育

第三章 儿童与法律保护

第四章 儿童与环境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章 监测与评估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赤峰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赤峰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01年-2010年,全市妇女事业将面临着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和十分有利的基础条件。过去五年,《赤峰市妇女发展“九五”规划》得到了全面落实,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得到有效促进和保护,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程度明显提高。未来十年,全市经济社会将步入加快发展时期,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经济的兴起,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等,都将为妇女事业在更高的层面、更宽的领域,谋求更大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提供难得的机遇。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推进妇女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今后十年,全市妇女事业发展要按照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总体要求,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民族地区特色,以提高妇女地位和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为出发点,显著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教育水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等领域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促进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妇女与经济

妇女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在推进经济发展中提高妇女的自主性和社会地位,实现妇女与经济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任务与目标

(一)保障妇女享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二)积极调整妇女就业结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到2005年,妇女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2%以上,到2010年达到40%以上。

(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到2005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80%,到2010年达到90%以上。

(四)优化妇女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五)大力扶持贫困妇女发展经济,提高妇女收入水平,减少妇女贫困人口数量。

策略与措施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妇女平等就业机制。

(二)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妇女就业歧视和职业隔离,维护法律赋予妇女的工作权利。

(三)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地分享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人才等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农村牧区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保证妇女获得平等地支持和有效服务。

(四)努力拓展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领域,鼓励妇女参与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优势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投身生态、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经济建设;农村牧区妇女要积极参与发展农村经济和农牧业产业化,广泛开展土地承包、草牧场承包和“四荒”综合开发。

(五)加强妇女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努力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进一步调整妇女就业结构,积极发展适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科技、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增加妇女就业人数。要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病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病妇女就业比例。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保证平等地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加强女职工就业的合同化管理,切实落实女职工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八)继续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环境可持续发展与妇女发展,全面推进扶贫与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建设。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切实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

第二章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任务与目标

(一)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水平,明显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数量,女常委的数量有所增加。

(二)鼓励妇女积极参政议政,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到2005年,市、旗县(区)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有一名女干部。正职女干部和年轻女干部比例低的状况要逐步改善。

(三)提高全市女干部总数的比例。到2010年,女干部占干部总数达到30%以上。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女干部总数的比例。

(四)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要选配一定比例的女干部。

(五)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性。

策略与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不断拓展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二)重视女干部的选拔使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工作,并将其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三)不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体制,为妇女参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保障在选拔、聘用和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进一步拓宽选拔渠道,面向全社会选拔优秀女性人才,特别要重视选拔使用民族妇女干部。

(四)搞好妇女后备干部的培养。加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培养工作力度,全面优化妇女后备干部结构,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妇女干部队伍。到2005年,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达到20%以上,女干部经过各级党校、妇女学校及其他形式培训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五)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和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培养、选拔一批高层次的女性企业管理人才,提高企业领导班子中女性的比例。禁止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使用女性技术和管理人员时的性别歧视。

(六)推进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社区、农村,妇代会主任作为后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七)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切实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鼓励妇联推荐女性优秀人才。

第三章 妇女与教育

加强妇女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实现男女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全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务与目标

(一)保障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以旗县区为单位,“两基”人口覆盖率达100%,适龄女童入学率小学达到100%,初中阶段女性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在15周岁女性人口中,小学学业完成率城镇达到98%,农村牧区97%。在17周岁女性人口中,初中学业完成率城镇达到95%,农村牧区90%。

(二)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女童入学率。到2005年,适龄残疾女童入学率城镇达到80%以上,农村牧区达到65%以上。到2010年,实现残疾女童与正常儿童少年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三)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提高在校女性学生比例。到2010年,高中阶段女性学生入学率达到75%以上,高等教育女性学生入学率达到20%左右。

(四)加大妇女扫盲工作力度,提高妇女文化水平。到2010年,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5%左右。

(五)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妇女终身教育,到20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六)增加妇女平等受教育年限,缩短男女受教育的差距。

策略与措施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二)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中,要充分体现性别意识,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中开设有利于妇女事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三)继续推进“两基”,巩固“两基”成果,提高适龄女童的入学率,努力降低辍学率。

(四)认真实施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活动,重点解决好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贫穷落后地区和贫困家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加强对农村牧区广大妇女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妇女对科学技术的理解应用能力。在农村牧区初中阶段教育中,要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相结合,使农村牧区妇女能够获得比较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加强以“三语教育”为重点的民族教育,培养一批民族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 妇女与健康

保证妇女身心健康,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适应社会能力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根本出发点的重要内容。

任务与目标

(一)保证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预期寿命,到2005年,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1岁左右。

(二)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四)保障流动人口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机会和水平的卫生保健服务。

(五)重视健康行为教育,培养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减缓淋病、梅毒等性病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策略与措施

(一)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突出抓好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卫生保健。

(二)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具有地区和民族特色的妇女医疗保健、卫生服务体系。

(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完善和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

(四)推进妇女卫生保健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务在妇女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继续推进乡村卫生组织和机构建设,完善服务网络,搞好综合服务,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妇女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

(五)加快医院、妇幼保健所等妇女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末,全市中心卫生院建设达到一甲标准,山老边贫地区卫生院和牧区重点建设卫生院达到一乙标准;市妇幼保健所达到二级甲等标准,旗县区妇幼保健所机构80%达到一级甲等标准。到2010年,争取再上一个新台阶。

(六)切实提高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继续加强医院、妇幼保健所产科建设,每个乡镇苏木配备专职妇幼卫生人员2-3名,村嘎查配备保健人员1%。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住院分娩、安全分娩创造条件。到2005年,爱婴乡镇达标数占乡镇总数的80%以上;全市卫生人员合格率达到85%,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师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以旗县区为单位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0‰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60/10万以内,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住院分娩有困难的地区,新法接生率达到100%。严格执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提高出生儿的素质。到2005年,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率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5%。

(七)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三大工程。以生殖健康为中心,启动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为妇女避孕提供优质服务,201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八)稳步推进妇女生育保险。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障功能,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力争到2005年,全市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市实际的生育保险制度,到2010年得到全面完善。

(九)广泛开展妇女卫生健康教育,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搞好健康行为教育,培养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减缓淋病、梅毒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提高心理咨询和医疗水平,保证妇女心理健康。

(十)以现有体育场馆为基础,不断完善体育设施,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利用社区、公园等场所,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妇女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十一)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男性避孕节育新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第五章 妇女与法律

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任务与目标

(一)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犯罪活动。

(三)保障妇女经济社会、婚姻家庭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保障妇女自主行使《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申诉权、控告权、诉讼权,维护妇女的合法利益。

(五)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严打专项斗争,打击拐卖、强奸等侵害妇女人身及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坚决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扫除黄、赌、毒以及邪教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创建“无毒社区”,使妇女远离毒品,为妇女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加强对广大妇女的法制教育,提高妇女自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健全妇女信访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六)妇联、工会、共青团要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妇女与环境

为妇女创造平等、宽松的社会环境,是实现妇女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同时,妇女又是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必须担负起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努力建立妇女与环境的和谐关系,全面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任务与目标

(一)营造有利于妇女事业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家庭美德教育,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

(四)坚持男女平等,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五)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及决策的程度。

(六)承认妇女的社会价值,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尊重妇女的自主权,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策略与措施

(一)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正视妇女的特点和优势,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弘扬民主、平等和尊重妇女的社会风气。

(二)全面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妇女政策,尊重和维护法律赋予妇女的权益,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以及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广泛开展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让广大妇女理解社会性别观念对女性发展的影响。同时,妇女要树立性别优势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体现女性的社会价值,靠自身的努力和工作成就提高妇女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四)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和女性先进模范人物,树立良好的社会女性公众形象,推动社会对妇女传统认识的转变,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五)加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强化夫妻的家庭责任意识,鼓励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承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提升妇女的家庭地位。

(六)积极发展与家庭生活直接关联的社区公共服务,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提高妇女自主性,为妇女拓展工作领域、广泛参加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七)强化妇女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转变落后的、有害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农牧业和绿色产业。加强妇女环保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到2010年,妇女环境保护知识知晓率达到70%。

(八)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环境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危害,到2005年,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垃圾无害处理率达75%,加大小城镇和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使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5%。

(九)坚持社会福利事业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投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一)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并负责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全面推进《规划》的实施。《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和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根据形势的变化,对《规划》进行适时合理调整,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财力保证。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组织各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倡导社会赞助,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五)本《规划》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章 监测与评估

(一)《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及职责。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妇女《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议监测评估工作计划和评估报告,监督《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对策。

统计监测组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在对统计监测组的监测报告进行审评的同时,依据监测报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旗县区妇女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每3-5年提出一份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报告,提交给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加强信息收集、管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完善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切实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综合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施。

(四)重视对监测评估工作的指导,定期对监测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规划》监测工作的质量,推进《规划》的全面实施。

赤峰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赤峰市儿童事业自“九五”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儿童事业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赤峰市属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落后,儿童事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在计划免疫、消除碘缺乏病、改水改厕和基础教育等方面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根据赤峰市儿童事业发展现状和国家、自治区2001-2010年儿童发展纲要精神,我们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一章 儿童与健康

提高儿童卫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基础,关系到社会进步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是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任务与目标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05年,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率达85%以上。出生缺陷率控制在10‰以下。

(二)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孕产妇死亡率到2005年控制在60/10万以下,到2010年降到45/10万以下;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以上,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县级建立孕产妇、新生儿急诊抢救中心的占50%以上。

(三)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30‰以内,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到2010年下降到25‰;减少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主要原因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旗县为单位低于1‰;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儿童四苗基础免疫接种率的旗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四)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婴儿成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以旗县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五)增强儿童体质。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六)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一)深化医疗卫生改革,认真搞好区域卫生规划,使卫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改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条件,提高其服务能力,满足儿童获得可靠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多渠道争取资金,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保证妇幼医疗保健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动员全社会重视儿童事业的发展。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服务与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提供孕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及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六)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加强冷链系统建设。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七)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与研究。继续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婴幼儿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学习、研究与应用减少儿童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等措施。

(八)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提倡饮用畜奶,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九)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十)重视儿童体育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根据各地区的条件为儿童健身提供一定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第二章 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是为面向21世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提供智力的基础,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务与目标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到2005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45%以上,城镇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农村牧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5%以上;到2010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50%以上,农村牧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90%以上。

(二)继续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到2005年,全市完成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普九”的人口覆盖达100%。小学适龄儿童都能入学,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到2005年,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城镇达到85%以上,农村牧区达到65%以上。到2010年,使残疾儿童少年与正常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三)有步骤地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到2005年和2010年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55%和75%以上,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策略与措施

(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儿童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多渠道争取资金,增加教育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二)贯彻落实有关儿童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教。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

(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农村、牧区儿童就学权利;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五)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六)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

(七)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八)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第三章 儿童与法律保护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以利于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

任务与目标

(一)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二)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三)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在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四)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五)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一)广泛宣传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三)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四)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各种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身份。

(五)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行为。

(六)设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七)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章 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根本体现。

任务与目标

(一)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3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0%;农村村庄或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二)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绿地率达到30%。

(三)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四)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五)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六)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七)发展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旗县(区)至少有一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市直建设一所儿童活动场所。

(八)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建设完善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与措施

(一)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定政策措施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二)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三)关注女童和处于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四)贯彻落实有关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嗓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水安全。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

(六)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七)各类媒体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对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九)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2010年以前,建设一所综合性少儿活动场所。

(十)完善社会保障与服务机制,促进困境中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健康的供养方式;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并负责实施。

(二)强化政府职能,促进儿童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将儿童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赞助。

第六章 监测与评估

(一)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

(二)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规划的监督测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评估检查组和监测评估组。评估检查组由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基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监测评估组由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儿童状况监测报告,指导本地区的统计监测工作。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进展情况。全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评估,200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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