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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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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1]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公安消防总队 二○○一年十二月)

  “九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市的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因素依然存在,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突出表现为:一些地区和单位的领导不够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乡镇政府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还没有完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松懈;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防法制建设亟待完善,消防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违章用火、违法建筑、冒险蛮干现象突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部分重大火灾隐患没有得到根治,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严重不足,与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不相适应。“十五”期间,是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实施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对外开放、实现经济腾飞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紧紧把握“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为突破口,以依靠消防科技进步、改革创新、科学管理和消防法制建设为根本保障,促进消防工作现代化、法制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进程。

  主要目标是: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消防供水,补齐所缺市政消火栓,更新消防设施,提高消防装备档次,全面完成城市(镇)消防规划编制,建成25个陆上公安消防站、水上消防支队和主城区水上消防站,筹建万州、涪凌水上消防站和空勤消防站;充分利用科技成果和技术力量,加快消防科研步伐,增强消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区域性防灾救援中心以及消防模拟训练装置,提高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有效性;加强消防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使之与我市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相适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动消防教育进入学校、社区和家庭,让消防知识深入人心;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探索建立社区和居民小区自愿者消防队,消除消防安全保卫的空白点;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和部队管理,开展高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消防官兵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以及消防业务能力,增强部队战斗力。

  为确保以上工作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全面发展

  (一)消防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检查制度,对消防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要落实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要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和“安全小区”评比内容。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的消防安全形势,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城镇消防规划未编制落实、消防队站未建设、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装备较差和重大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确保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加大消防投入,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十五”期间,各地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消防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渠道,各级财政对消防的业务经费要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按10%-15%的水平递增,逐步改善基层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消防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每年要列出消防专项经费,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五”期间,要建成1个固定、2个移动模拟消防训练设施;完成市119火灾调度指挥中心的建设,并建成主城区、万州、黔江、涪陵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新增无线通信信道10对,完成无线通信一、二、三级组网;使火灾报警和调度指挥快速、精确、有效,实现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智能化、网络化、集群化和现代化。要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通过加快消防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情况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率,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依托“金盾工程”,建立全市公安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并与市级消防重点单位建立定点有、无线报警网络,与110、120、122、供水、供电、供气和气象部门等实行联动,加快救援的速度;要在流经城区的自然河流的适当位置修建消防车取水码头,以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扑救火灾。要加快市政消火栓建设,除城市新扩改建时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外,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各地尚差的市政消火栓要在2002年底前补齐。没有水源的区域,要增设市政管网,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要对原有的地下式消火栓进行改造,加强对消防水池的维护管理,为扑救火灾提供有利条件。对堵塞消防通道以及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和违章建筑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迁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发展建设的重要依据,是一个城市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城市消防规划要有预见性,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功能作好消防规划,以提高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和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2002年6月份前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经济发展较快的小集镇也要编制消防规划。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和三峡移民迁建城镇要同步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级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三)各地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谁用兵、谁出资,谁受益、谁建设”的原则,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步伐。到2005年要完成“十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任务,使每个区县(自治县、市)至少有1个以上的消防站,以形成陆上消防力量强大、水上消防力量合理、空勤消防力量初具规模的陆、水、空三位一体的消防战斗力。同时,完成万州、黔江、涪陵、永川区域性防灾救援中心的建设,增强灭火救灾和抗御恐怖暴力活动的综合能力,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巩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成果。

  (四)加快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装备质量。在“十五”期间,各地执勤消防中队要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207号文件)配置消防车辆。对主城区消防车辆的配置,在保证常规消防车配齐的基础上,对需报废更新的车辆,视财力状况,配置30米以上的举高消防车或10吨级的大功率消防车。到2005年,我市要打造完成3-4艘消防战斗艇,执勤消防中队的个人防护装备要达到国家配备标准,至少要配备1辆中低压泵、高低压泵消防车,并按国家标准配备大功率特殊用途的消防车。万州、黔江、涪陵区和永川市要各添置1辆特种消防车和1辆举高消防车,及时有效处置当地发生的特种灾害事故和高层建筑火灾。

  三、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全力整治火灾隐患

  (一)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定期进行研究,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组织力量抓好重点要害部位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棚户区、集镇、农村大院以及当地骨干企业等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采取严厉措施,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停产停业的要坚决停下来。要认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给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消防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本辖区存在的火灾隐患。在“十五”期间,各乡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监督员,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上岗执法。要重视并抓好社区消防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社区消防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消防安全防范体系。到2003年,全市每个社区要在社区警务室中配备1名专职消防人员,社区保安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学习,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和灭火演练,加强社区的消防安全保卫。

  (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整和加入WTO后监督对象的变化,转变工作思路,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要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建设和监督,确保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公安派出所要将本辖区的三级消防安全单位纳入监督管理视线,落实专人负责。“十五”期间,公安派出所要设立专职消防民警,以加强对三级消防安全单位的管理,并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一)各级政府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组织干部群众到消防教育馆参观和到开放的公安消防站学习、咨询消防安全知识;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设立妇女和青少年消防教育组织机构,将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培训内容,保证中小学生及单位新招职工都要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使消防宣传教育进入学校、社区和家庭。要加强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以及从事易燃易爆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从事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定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消防安全持证上岗制度。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要开辟消防宣传专题栏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在城区及乡镇主要街道、公路主干道、居民小区和公众聚集场所内要设置消防知识广告牌,全方位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常识。要及时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曝光,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五、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完善消防法规

  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是强化消防工作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纳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其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要组织人员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在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颁布后,要及时制定我市相应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措施。按照WTO的要求,要及时将市政府颁发的原规范性文件转化成消防法规,加快消防法制建设,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市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加快我市地方消防立法步伐,逐步建立起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以规范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程序。

  六、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

  (一)要积极争取增加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员额,力争到2005年,我市的现役消防力量增加一倍,使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实需要与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在2002年底前,本着防消结合的原则,完成全市公安消防机构调整,加强队伍班子建设和部队的正规化建设,促进防火、灭火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力量和科研单位,开设消防高层次学历教育,依托消防培训基地开办消防职业培训学校,逐步改善消防部队官兵的现有学历层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二)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把大力发展包括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作为弥补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重要途径。要加强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在生产规模大、火灾隐患突出的私营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从而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小集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合同制消防队,就近进行灭火战斗;要探索建立社区和居民小区自愿者消防队,加强群众义务消防队的建设,鼓励民间办消防,以保障当地的消防安全。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指导,提高他们的防灭火水平,增强协同作战能力。

  (三)公安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按照“救人第一”、“练为战”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的要求,加强消防执勤、训练工作,改进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树立科技强警强队的观念,增强训练中的科技含量。要利用消防模拟训练设施或直接进入被保护单位,真正把应用性训练与实战结合起来。抓好各项业务基础建设,大力开展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毒气、恐怖活动造成的灾害事故的技战术研究,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灭火救援演练,切实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实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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