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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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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10月24日国法函〔2001〕245号《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附后),现就规范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依据法定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复议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办理,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受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依据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将其行政复议申请直接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告知申请人。

四、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依据法定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复议机关问题,亦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1〕24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土资源部:

你部2001年6月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28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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