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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对于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专家队伍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特贴款不能及时到位,致使专家有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109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贴发放工作实行分层管理、专人负责制。省人事厅专技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所在单位明确职责,专人负责。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责任人登记表》(附),于2002年元月15日前将名单报省人事厅专技处;通过专家所在单位发放特贴的,应要求所属专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名单上报市局或省直单位责任人备案。省厅将于3月份将特贴发放责任人名单向专家公布,增加透明度,加大监督力度。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更换时,应于一个月内报省厅。 二、限时发放。在国家人事部正常下拨政府特殊津贴的情况下,省人事厅在每年的元月、七月份的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津贴下拨完毕;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须在每年的二、八月份15日前将津贴发放到专家手中。各省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责任人如在每年的元月、七月份的20日前没有收到津贴款,须在1周内向省人事厅专技处电话通报情况(0371-5909367/5900161)。 三、严格发放手续。津贴款原则上应由专家本人亲自领取,领取时签字并注明签领时间。如果专家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应由其配偶或其指定人代领并签字。津贴发放完毕,签领单据应由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妥善保管、备查。 四、严格管理。特贴专家中出现下述情况:病逝、辞职、自动离职、出国超过批准年限一年以上且未与单位联系、受到刑事处分等,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省人事厅专技处,从下一个月开始停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调入、调出的,也要在一个月内书面报省人事厅专技处,对津贴划拨进行调整;跨省调动的,由省厅报国家人事部进行调整。 各部门、单位应从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的高度,充分重视特贴发放工作,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贴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工作中不按上述要求执行出现问题的,省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责任人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