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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并顺德市团委、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3月以来,团省委联合省直有关单位在全省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创建活动得到了各地、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涌现出一大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力地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持久、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全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共青团广东省省委员会 广东省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持久、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工作,根据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有关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并经考核、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目的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以及区、街(乡)青少年教育、未成年保护机构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以后逐渐延伸。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六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有明确的创建计划、专门的组织领导力量、切实的创建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向社会公开创建维权岗的各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2、在侦查、检察、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打“非”、缉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动;积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4、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青年职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5、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6、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深入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7、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用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第三章 评比办法 第八条 我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省、市、县(市、区)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表彰及撤销等事宜,采取逐级申报、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才有资格申报更高级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九条 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每年将根据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市的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数额。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审定。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表彰及撤销等事宜,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执行。 第十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领导机构要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下,确保被推荐的单位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冬市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青少年维权岗”进行检查、考核,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全省青少年维权事业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作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将每年对达到标准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予以命名,并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秀个人,又要落实奖励机制,将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各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体系,要争取根据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实绩,在有关政策及待遇方面给予倾斜。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资料档案,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全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与管理。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本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机构负责考核和理。 第十四条 团省委和有关单位共同成立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委员会,对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要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聘请特邀监察员、组织检查组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不搞终身制,各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要对已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组织检查的情况和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未被命名的单位,只能挂“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语或旗帜; 已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悬挂相应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牌篇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醒目位置,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格按团中央统一规定: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字体:“优秀”二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落款日期为黑体,位于右下角;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足寸:省级为560mm(长)×350mm(高),市、县级为480mm×300mm.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 第十九条 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考核、监督、管理、奖励,按团中央颁发的办法进行,我省申报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统一由团省委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城乡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