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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哈尔滨市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哈尔滨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在市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负责局属中小学编制的调整。 (二)增加的职能 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的资格认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2项: (1)哈尔滨市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及专业的设置。 (2)城市住宅投资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 2、保留核准1项: 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 3、保留审核2项: (1)民办学校、民办公助、中小学企有民营学校的学费标准。 (2)对哈尔滨籍的大专以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学历审核认定。 4、保留备案1项: 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5、调整事项: (1)改为日常工作3项:①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毕业资格认定;②省重点高中新生录取;③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 6、取消6项: (1)校办企业的审批。 (2)中专毕业生毕业资格认定。 (3)中专学校招生广告核准。 (4)申请工商执照、企业标准备案审核。 (5)校办企业地税免税审核。 (6)社会团体管理审核。 7、下放事项1项: 市直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审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市)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教育基本建设和局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全市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负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 (八)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九)负责市教育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学会工作。 (十二)代政府管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四)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教育局设13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 (三)人事处。 (四)发展规划处。 (五)财务处。 (六)基础教育一处。 (七)基础教育二处。 (八)高等成人职业教育处。 (九)师资培训处。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十一)农村教育改革办公室。 (十二)信息技术教育处。 (十三)组织宣传部。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十五)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仍设在市教育局,其行政编制包括在市教育局行政编制总数内。 (二)收回史志事业编制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