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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设置哈尔滨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劳动卫生检测、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交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全市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办法和地方性药品管理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2)负责全市药政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组织药品监督员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检查、验收,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初审。 (3)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进行审批。 (4)查处重大伪劣药品案件的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及药品广告的职能。 2、将研究制定全市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成立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3项: (1)医疗机构审批、登记校验及吊销。 (2)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转办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注册、变更注册。 2.保留核准1项: 医疗广告初步审查。 3.保留审核7项: (1)护士执业注册。 (2)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医疗机构命名红十字(会)。 (4)申办医疗研究所。 (5)社会办医学学校和专业设置。 (6)卫生防疫杀灭鼠药品及器械许可证。 (7)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卫生许可证。 4.保留备案1项: 从事病媒生物杀灭药品和机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业户。 5.调整事项: (1)审批改核准6项: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业医师注册、注销注册。 (2)审批改审核1项: 食品广告。 (3)核准改审核1项: 中医医疗广告。 (4)审核改备案1项: 100张床以下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 (5)改为日常工作20项:劳动卫生“三同时”;卫生防疫津贴发放;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检验;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医疗卫生社会团体;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市卫校、职工医学院招生计划;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登记;卫生监督员资格;医疗卫生收费许可证;国有资产调拨、报废;专户储存月份支出计划;购买专项控制药品;审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引进国际智力项目;市科委科技攻关项目;市科委“四项基金”项目;备案规范性文件;中医人员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为入干部病房的保健对象发放医疗证。 6.取消事项1项: 救护车配置核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工作地方性政策、法规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并监督实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对人群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综合防治。 (六)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全市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八)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组织全市卫生外事交流。 (九)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生活饮水、职业劳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执法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的卫生标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一)建立与完善全市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全市中医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推进全市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三)依法监督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农村改水、改厕规划。 (十四)负责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的蔓延。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卫生局设13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人事处。 (三)计划财务处。 (四)政策法规处。 (五)卫生监督处。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七)医政处(保健处与其合署办公)。 (八)疾病控制处。 (九)科技教育处。 (十)中医处。 (十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十二)党群工作部(挂组织部、工会、团委牌子)。 (十三)宣传部。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十五)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收回史志事业编制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