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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设置哈尔滨市畜牧局(以下简称市畜牧局)。市畜牧局是主管全市畜牧业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加的职能 1、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2、对饲料行业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审理及移交立案。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对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将生产项目审核、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资分配等职能交给企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核1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 2、保留备案1项: 已利用草原的少量开垦(年累计30亩以内)。 3、调整事项 : (1)审批改核准8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含种畜禽广告发布);《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种公畜使用证》的发放;《家畜人工授精站(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哈尔滨市郊区草原使用证和临时使用证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 (2)审批与核准改为日常工作8项:设立生牛奶收购站(点);饲料经营资格证审查;家畜人工授精员资格的认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处理染疫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检疫证、章、标志的登记;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认定;动物检疫员资格认定;发布动物疫情。 4、取消事项3项: (1)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双阳性病中的强制捕杀备案。 (2)全市草原火灾备案。 (3)产地检疫证明备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畜牧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畜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研究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负责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畜牧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畜牧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拟定有关畜牧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全市畜牧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有效配置;负责对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实施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指导、监督畜牧业综合开发工作。 (四)负责制定畜牧产业化经营政策和畜牧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畜牧业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完善畜产品市场建设,搞好畜产品加工和流通。 (五)负责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并定期公布结果;指导无公害(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对畜禽饲养环境实施监督。 (六)负责全市畜牧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技术推广,新技术的示范,畜牧科研成果的申报及畜牧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开发工作。 (七)依照《动物防疫法》,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疫情发布并组织扑灭;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监督;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品质量检验及生牛奶质量监督管理;核准发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八)负责市政府防五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依照《草原法》负责管理全市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原建设、改良、综合开发利用和草原防火管理,实施草原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饲料开发、利用及监测工作;监管饲料行业产品质量,对饲料行业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审理及移交立案。 (十一)拟定全市种畜禽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市种畜禽生产和经营实施检查、监督管理;核准对种畜禽场的检验;根据授权负责对种畜禽的进出口审检、申报;指导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 (十二)负责全市畜牧业综合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工作。 (十三)指导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科技交流;指导畜牧行业中介社团组织和学会、协会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财务管理及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全市畜牧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畜牧局机关设10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畜牧生产处。 (三)种畜禽处。 (四)兽医药政处(挂市政府防治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五)草原处。 (六)哈尔滨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七)科技处。 (八)人事教育处。 (九)计划财务项目处。 (十)政策法规处。 (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十二)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收回机关事业编制1名、史志事业编制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