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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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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督发[2002]15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局,各经办银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转变工作思路,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我市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监督过程中虽未发现有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但由于有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在基金监管的各个环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自职能,从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各部门要转变监督管理思路,从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转向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从单一环节的监督转向全过程的监督,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事中监督为主,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互相配合,加强协调,加快构建以行政监督为主体,集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为一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思路的转变,为切实加强对基金全过程的监督,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设定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监督管理情况。

  其次根据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应按《通知》明确的监管职责,针对各自监督的范围,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监督的内容,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同时要根据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不同的性质和管理运行形态,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重视事前监督和现场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各级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评估,预防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要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管理的联络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定期(每半年一次)沟通监督管理信息,协调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三、切实落实对社会保障基金全过程的监督,建立起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的机制。

  在基金的管理运营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银行、社保经办机构和银行都要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对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防止基金被挪用或流失。

  在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环节,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金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的监督,建立各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发放机构定期报送基金收支报表的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发放单位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能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相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共同努力,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队伍的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都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我市的基金监管工作水平,做好我市基金监管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保障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行,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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