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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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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

  第二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是由河南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学者、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其宗旨是为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团结、教育、组织、引导协会会员,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职业道德,组织理论研究,开展业务交流,强化技能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河南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27号:河南省财政厅16楼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促进会员团结,塑造政府采购公正、廉洁、求实、高效的形象;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公共利益;

  (三)发挥协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提出政府采购的发展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操作规范,实现程序公开、操作公正、采购公平;

  (六)组织行业协作,开展信息和业务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行业发展;

  (七)开展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资格化进程;

  (八)支持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反对垄断;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反对不正当竞争;

  (九)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政府采购事业,自愿加入协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列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并获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享有协会信息的知情权;

  (七)参加协会的业务技术培训的受教育权;

  (八)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协会纪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开除。

  会员退会应交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协会会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更换和增补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视工作情况,由协会发起人或按行业设置的各类专业委员会或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各级组织中的负责人在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员中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协会理事会首次会议由协会发起人参加,由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筹备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由1/5以上的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或由会长、秘书长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三)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按理事人数行使表决权;

  (五)召开协会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六)协会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理事要积极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与原产生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要接受原产生单位和理事会的监督,原产生单位和理事会经2/3以上表决通过,可罢免、更换和增补理事。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交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听取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对会员的处罚和除名;

  (九)办理在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连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秘书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协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草拟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规划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组织会员培训,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和资质等级认证工作;

  (八)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分管的协会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事件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担任协会负责人以上职务,因违法违纪受到通报以上处分,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事件终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行为因涉及社会公益、道德品质、诚实信誉等重要表现,社会和会员反映强烈,可能对协会团结、协会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协会形象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改协会章程需经1/5的协会理事或1/3的常务理事联名动议。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交协会理事会审议。协会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通过并在协会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13日第一届协会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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