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我国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258258名(见附表)。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002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 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 (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条 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 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高中1:12.5,县镇高中1:13,农村高中1:13.5,城市初中1:13.5,县镇初中1:16,农村初中1:18,城市小学1:19,县镇小学1:21,农村小学1:16至20,职业中学1:10,特殊教育学校1:3.1.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高于教职工编制总数5%增加附加编制: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不核定事业编制。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学校内。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提出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行署、市政府审核,并以行署、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教育部门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情况,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各中小学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全省中小学编制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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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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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258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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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2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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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常市 │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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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城市 │6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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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城市 │4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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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志市 │5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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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县 │5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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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兰县 │5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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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 县 │4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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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兰县 │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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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寿县 │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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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兰县 │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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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河县 │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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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县 │1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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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 │8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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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讷河市 │5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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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江县 │4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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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裕县 │2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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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泉县 │4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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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来县 │2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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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县 │2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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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山县 │3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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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东县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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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安县 │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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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 │6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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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林市 │2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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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安市 │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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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棱市 │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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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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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口县 │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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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宁县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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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 │5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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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锦市 │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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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江市 │1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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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桦川县 │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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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远县 │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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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原县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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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桦南县 │3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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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 │5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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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源县 │3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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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州县 │4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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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甸县 │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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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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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 │4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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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山市 │3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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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林市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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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东县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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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 │3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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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贤县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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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清县 │2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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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河县 │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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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谊县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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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 │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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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力市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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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荫县 │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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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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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勃利县 │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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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 │3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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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萝北县 │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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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滨县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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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 │1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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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安市 │2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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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 │1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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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嫩江县 │2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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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逊克县 │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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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吴县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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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 │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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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玛县 │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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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河县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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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河县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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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 │6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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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东市 │8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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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达市 │4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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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伦市 │6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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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安县 │3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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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棱县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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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西县 │4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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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奎县 │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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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冈县 │3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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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水县 │3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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