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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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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02]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了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现就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和企业的规模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经营者年薪水平与其所负责任和贡献相一致,同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二、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和条件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

  (二)会计基础工作良好,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亏损企业实现了与政府签订的扭亏为盈或减亏责任目标;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社会保险费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提出年薪制试点方案,经监事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政府年薪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营者年薪核定办法

  (一)经营者年薪的构成。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的办法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按设定方法计算兑现的经营者年度收入。

  (二)经营者基本年薪的核定。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中二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一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大二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一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倍;特大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三)经营者效益年薪的核定。企业当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不计发效益年薪。当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或大于100%时,先根据企业净资产额分别设定效益基数(当年计提效益年薪必须完成的净利润最低额度)。未完成基数的不计提效益年薪;超额完成基数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年薪。其计算公式为:

  经营者效益年薪W=(当年净利润P一效益基数Po)×计提率t×调控系数q±辅助指标考核奖扣额

  公式中:

  1、“P.”是效益基数。P.=企业当年平均净资产额×一定比例。该比例参照银行当期存款利率适当确定,目前暂定1%。企业当年平均净资产额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

  2、“P”为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是企业当年未作分配前的税后利润。

  3、“t”是计提效益年薪的比例。具体计提率原则上根据企业的净资产额和盈利水平在相应区间内予以确定。盈利越多,计提比例相应提高。

  4、“q”是效益年薪的宏观调控系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物价指数可作适当调整。

  5、其他辅助指标奖扣额的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但辅助指标考核奖扣额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30%。

  具体计算办法及年薪测算水平见附表。

  四、经营者业绩考核和年薪支付

  (一)建立健全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营者业绩考核,重点是考核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经营业绩考核要逐步与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相衔接,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利润、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辅助考核指标。在计算主要考核指标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剔除不可比因素。

  (二)年薪支付办法。经营者年薪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的结果,应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年薪的依据。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月先按不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的数额预付,待年终考核结算后,再兑现应得基本年薪。

  效益年薪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营者效益年薪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不得超过40%,其剩下部分应以风险抵押金或股份的形式支付。

  企业经营者除领取规定的年薪外,不得再从企业领取岗位津贴、福利等其它工资性收入。企业经营者应按当期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年薪收入其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持股制度。实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企业,要按不低于其效益年薪的60%,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利息续存。

  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的企业,要按不低于其效益年薪的60%,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总金额,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托管。经营者任期届满前,股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转让,股权的表决权由企业国有股代表代行,持股人享有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股票红利当年支付给经营者本人。

  对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和持有的股权,在经营者任期届满时,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属实的,可将风险抵押金和股权一次性归还给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应对其重新考核,并按实绩相应核减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持有的股权。

  五、建立年薪制试行工作的配套制度

  (一)加强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由企业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其中集团公司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以合并报表为依据。对因经营者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资产不能保值、职工平均工资下降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依法纳税和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发放效益年薪。情节严重的,还要相应扣减基本年薪和进行经济赔偿。扣减后的基本年薪一般不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违反规定,在年薪之外领取其他项目的工资性收入和弄虚作假的经营者,除收回多领取的年薪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外,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视损失程度,给予处罚,损失严重的,扣除所存风险基金及所持股权。

  (二)建立企业经营者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对经营者除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兑现的年薪收入5%以内的比例建立经营者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待经营者退休后,方能兑现。如经营者退休前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行政撤职或开除党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擅自离职等,应取消其享受该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

  (三)企业经营者集团其他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可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也可参照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实行内部年薪制,年薪水平可比照经营者年薪的一定比例确定。无论实行何种分配办法,都应根据各自责任和风险大小,拉开分配差距,并按照其业绩考核结果兑现。

  (四)规范经营者业务经费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规范经营者收入渠道,并按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实现经营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经营者业务经费的透明度。

  (五)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正、公开,接受股东会、监事会、职代会(工会)的监督。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及持股情况,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等部门,组织统一的年薪制方案审核、审批和考核兑现班子,按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年薪制度试行工作有序进行。年终业绩考核和年薪兑现,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会同经贸等部门具体负责。

  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县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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