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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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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府厅发[2002]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意见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当前,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江西经济发展、实现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战略部署,以加快工业发展作为战略核心,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建设工业园区,我省工业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为防止引进项目不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01]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1号)的要求,就引进工业项目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以下意见。

  一、禁止建设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在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对此,各地应有充分的认识,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确保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或不准重复建设的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对严重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或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项目(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水泥和小冶炼项目),各地一律不得引进和建设。

  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几十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地控制新污染的具体措施,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遵守。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要依法责令其立即补办有关手续和责令其停止建设。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配合把好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

  三、严格按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审批

  各地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公开审批结果,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热忱为经济建设和投资商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开发(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

  开发(工业)园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各开发(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并进行功能区的划分。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市、县(区)已建成未作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工业)园区都应补作环评。设区市一级的开发(工业)园区环评审批由省环保局负责,县(市、区)的开发(工业)园区的环评审批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凡已经过整体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风险较大的项目外,可简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开发(工业)园区的污染防治,要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建设和完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可将污染较大的企业相对集中,以便统一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纠纷。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严格执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报请政府责令其停产,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能够整改并积极整改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做到达标排污,巩固达标成果。

  六、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

  为防止盲目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引发严重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实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联合颁发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赣监发[2001]9号)中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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