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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一)秘书处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应及时进行登记,送市政府领导阅示,并复督查室备存。 (二)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相关处室负责转达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催办反馈工作。 (三)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一律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反馈。上报前应逐级送市政府原批办领导审定。 (四)上报材料应主送上级原批示领导,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秘书处)或国家有关部、委、办、局。并复督查室和秘书处备案。 (五)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反馈。 二、市长批示件的办理 (一)综合一处接到市长批示件后,应视情即时交督查室办理。督查室对市长批示件应及时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并负责转达、督办和反馈。 (二)市长批给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相关处室(秘书)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督查室进行反馈。 (三)督查室应及时跟踪掌握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市长。同时定期将市长批示及批示办理情况汇总后,以《市长批示办理情况》呈报市长。 (四)市长批示件交办后,一般应在10天内向市长作出反馈。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的办理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批示后,有关处室(秘书)应负责对批示逐一进行登记、传达、督办和反馈。 (二)对副市长、市长助理重要批示件的反馈应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副市长、市长助理。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后,有关处室(秘书)应在10天内向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反馈。 市政府领导在轮阅文件上的批示,有关处室(秘书)应及时复印处理,不得影响文件的正常流转。 督查室应定期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的批示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办理情况》分别呈报各位领导。 在领导批示件办理中,各承办单位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办理落实工作,按期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反馈。办公厅各有关处室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任务。 领导批示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操作程序》执行。各地、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