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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改革措施 (一)变更户口性质。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二)放宽户口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市区和县城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等方面的落户条件,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准予迁入市区或县城落户: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或自建的合法住房。购买或自建的房屋应有房屋产权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准予迁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落户。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聘用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商、兴办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3.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市区和县城先落户后就业。 4.凡引资额达4万美元或人民币30万元在市区兴办实业,且项目竣工或开业的,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迁入落户。 5.对外县、市申请迁入的“三投靠”户口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其它按现行政策规定可迁入落户的。 (三)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四)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凡“三投靠”户口、购(建)房户口、投(引)资迁入户口以及收养子女户口,均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对引进人才、学生毕业分配、干部职工调动、军人安置的户口迁入仍由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市区内户口迁移,凡理由正当的,由相关的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户政管理民警的培训,使之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和宣传口径,明确任务和工作要求。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改革措施,坚决杜绝人为设置障碍和阻挠改革进程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内容,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努力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精简手续,提高效率。户口迁移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结合软环境治理整顿,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章立制,规范运行。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应对“入世”挑战,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严密户籍管理,夯实人口管理基础。要按照现住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实有人口基础调查,摸清底数,积累资料,及时调整和充实人口基础信息,确保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数据的新鲜准确。同时要针对新出台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寄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户籍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规范运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