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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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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
建管[2002]3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现将《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各市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将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厅建管处,以便今后《暂行办法》的修订。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我厅统一印制,有关证书及审报表的具体事宜,请各市与省建筑装饰协会联系。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住宅装修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长令110号)、省人大颁布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条 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主营为工、商、贸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学历;企业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且建筑学或室内设计、环境艺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二)企业有木工、瓦工、油漆、电气、水暖等专业的施工操作人员,其中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8人。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25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三年内承担过两项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或四项单项合同额5万元以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4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各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考核工作,有关培训发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按照《安徽省建设厅适应性岗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审批和发证工作。审批结果在每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报建设厅备案。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和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审批的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前,应征求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

  新成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和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四)企业所完成代表工程的合同及验收资料;

  (五)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专业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

  (七)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与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间相一致。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下资料:

  1.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财务报表;

  5.企业名称、主要人员等变更的,提供变更等相关材料;

  6.年检年度内,代表工程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的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法规意见,代表工程不少于两个。

  7.其它需出具的证件、资料。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由审批机关负责办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20日内,对企业资质做出年检结论,并记录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条件符合以下标准,年检结论为合格:

  (一)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承揽装饰装修工程业务;

  (二)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经批准后施工;

  (三)未发现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六)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能及时、如实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维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八)认真履行保修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达到用户满意;

  (九)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但不低于标准的80%,其它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规定之一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任何一项未达到标准的80%;

  (二)有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规定之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住宅装修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年检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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