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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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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2]1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再就业培训的对象、内容及时间

(一)享受再就业免费培训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上述人员可享受不超过两次的免费再就业培训。

(二)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员可按实际需求自愿选择培训方式和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可分为:

1、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适用于职业转换人员,培训内容按劳动保障部颁《职业资格标准》要求进行。

2、职业技能培训。适用于需要在本专业基础上提高操作技能的人员,培训内容按照《职业资格标准》的实际操作项目要求进行。

3、创业培训。适用于有志自主开业或举办小企业的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创业培训的通知》(青劳社厅函[2001]91号)要求进行。

4、非技术工种培训。按相应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培训。

(三)培训时间依不同专业要求确定,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120—480个教学课时。非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80个教学课时以内。其中实际操作训练不少于总课时的60%。

二、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一)各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核定培训项目,组织专业论证,认定培训机构,进行过程监控、质量评估、证书核发、经费补贴的审核等工作。

(二)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高等技术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面向社会开展再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青海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细则》(青劳社厅发[2000]39号)要求评估,评估合格的,发给定点培训机构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培训质量年检和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

(三)下岗失业人员可在自愿申报培训需求和项目的前提下,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名,也可直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花名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再就业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开发培训项目,通过新闻媒介或网络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目标、招生条件、培训课时和经费等。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均可参加投标。通过专家评标小组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和中标单位签定培训协议(表略)。培训协议应明确双方职责、培训内容、期限、数量、质量要求、培训就业率、经费补贴标准等内容。中标单位根据协议,组织培训,并加强教学管理,实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2、定点培训机构也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自行开发培训项目,将有关培训计划、促进就业的有效措施、承诺合格率、就业率等(表略)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学员入学后,应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表略),报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管。统一确定培训结业考核要求,审定试卷,严格考试纪律,安排适当的抽查。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参加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费培训时,经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与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挂钩。

(二)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目标,初级工每人每课时1.00元,中级工每人每课时1.30元,高级工每人每课时1.50元。对结业后未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仅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的,按初级工标准核定。具体操作程序:将规定培训补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培训后合格率为依据,结业时合格率达90%以上(含9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结业合格率在90%以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第二部分,以培训后就业率为依据,培训结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6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的80%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70%以上的(含70%),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不到6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

四、培训补贴的申请与审核

(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培训项目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自主开发项目,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后,凭培训协议、计划,学员花名册、成绩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和学员就业证明等资料向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参加培训,须经本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或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异地培训。

(二)申请经费补贴的单位应填写统一制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核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报花名册》(表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原始培训发票、《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核表》应作为记帐凭证。在核发经费补贴时,须在学员《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免费培训的项目、时间、培训单位等情况。

五、其它

(一)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统计报表工作。各培训机构应在每次培训班结束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劳动保障系统实行季报制度,以州、地、市为单位,将报表(表略)于季满下月的10号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关于“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的统计口径:培训合格人员指成绩及格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合格人数与参加培训人数的比值为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人员包括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凭)、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工商注册文书为凭)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以工商临时登记文书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证明为凭),三类从业人员总数与参加培训人数的比值为培训后就业率。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凡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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