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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快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推进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十五”期间,全省各设区的市要建成1座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到2010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成1座规范化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的县城都要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其余县城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2003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都要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已建成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和县城,收费标准要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并逐步到位,确保运行需要。尚未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和县城,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作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到200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垃圾处理费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各地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地要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近一段时期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各地要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同时要搞好与此有关的污水收集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确保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成后能够发挥效益。要认真落实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在土地供给、用电价格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在当前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的情况下,为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各地要从城建资金、政府机动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其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地要切实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近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要向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方向发展和过渡。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努力降低管理成本。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打破垄断、特许经营的思路,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强化市场监督,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投资者和运营者。对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建设、经营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积极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鼓励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用于工业企业、居民家庭的低质用水,鼓励垃圾分类收集,利用有机垃圾进行堆肥、生产沼气或利用部分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发电。 四、各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同时建设配套管网设施,并逐步增加除磷脱氮功能。城市垃圾处理厂要同时建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