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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三章 预警系统 第四章 指挥机构 第五章 抢险及救援力量 第六章 救灾的责任主体 第七章 防灾物资储备与征调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九章 善后处理 第十章 事故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于2002年1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邵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目标 最大限度地降低重特大安全事故对人群众生命及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编制原则 建立高效集中统一的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人、财、物优势,最大限度控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预防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邵阳市境内所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地理环境 邵阳属湘西南重镇,气候温和湿润,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呈西高东低走向,矿产资源丰富,河流、公路纵横交错,工矿商贸企业门类齐全。 第七条 灾害源及事故特点 (一)邵阳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源头多,如森林火灾、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二)工矿企业的事故隐患突出,表现在: 1、矿山井下灾害多,易发瓦斯、煤尘、火灾、水灾、顶板事故; 2、化学危险产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易发泄漏、爆炸、中毒、窒息事故;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施爆炸事故; 4、石油库、加油站火灾事故。 5、鞭炮事故。 (三)资江、扶夷江、郝水、邵水、巫水等五条通航水域,航程共860公里,2座大型水库、28座中型水库、282处渡口码头,330艘客渡船、2050艘货物运输船舶空梭作业,易发水上交通事故。 (四)洛湛铁路上,上瑞高速路,G207、G320国道,S315、S217、S317、S312、S218、S221、S319等9条省道和乡、村道路纵横交错,情况复杂,易造成各类交通事故。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塌楼事故。 (六)各类危房垮塌和工程安全事故。 上述六大类情况都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是诱发重特大事故的源头。 第八条 现有抢险救灾的专业队伍及报警电话: (一)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电话:119 (二)邵阳市煤炭矿山救护队 电话:5323262 (三)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四)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5222864 (五)邵阳市“红十字”急救中心电话:120第三章 预警系统 第九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预警系统实行首长负责制。 (一)邵阳市预警系统设市人民政府市长值班室。 电话:5362373 (二)预警系统职责: 1、监控全市重特大安全隐患; 2、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 3、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包括群众举报安全事故等方面情况); 4、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119、110、120、122网络管理制度; 5、负责给首长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章 指挥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总指挥部。 (一)市总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5362373 (二)配备指挥车及通信工具 (三)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黄天锡 电话:5361576 (四)副总指挥:市委副书记胡奇 电话:5324286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戴松林 电话:5362329 副总指挥:市政法委书记石民生 电话:5480828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龙建威 电话:5362810 副总指挥:市军分区参谋长易福建 电话:5322791-58548 (五)指挥:由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担任 (六)副指挥: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七)总联络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钟友湘 电话:5362708 副总联络员:市经委副主任、安委办主任肖育斌 电话:5362653 (八)联系员:市安委办副主任龙明主、各部门安全(保卫)科(处)长第五章 抢险及救援力量 第十一条 要求 (一)抢险救护队伍平时保证装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战时出警迅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所有参战人员均按各自任务,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好装备、器材和工具,服从指挥,严守纪律。 第十二条 进入现场前注意事项 (一)遇到有毒有害气体扩散事故抢险,所有车辆人员停留上风向,抢救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人员入围; (二)入场前加强灾情侦察,严防扩大事态。 第十三条 力量组织调配 (一)事发单位首先全力投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二)专业队伍,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三)公安部门担负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护送伤员之职责,对明显违法者进行监控、调查、取证; (四)武警负责保护现场,根据需要设立隔离区、隔离带; (五)部队、民兵、运力,由现场总指挥、市军分区首长和副总指挥调度; (六)120急救中心和其人了医务人员,现场抢救,运送伤员; (七)抢救完毕,清理现场,由现场指挥发布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八)仍需保留的现场,由事发单位看管,由调查组宣布撤离。 第六章 救灾的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按事故类别分工 (一)火灾事故:消防部门为主,公安、电业、供水、交警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煤炭矿山事故由炭主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主,非煤矿山(包括其它各类矿)企业事故由企业管理和当地监督部门为主,公安、地矿等部门配合; (三)爆炸事故:公安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道路事故:交警部门为主,交通、保险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水上交通事故:交通、港航监察部门为主,公安部门配合; (六)楼房倒塌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设部门为主,公安、消防部门配合; (七)有毒及化学危险品事故:化工部门为主,公安、消防、环保、交通部门配合; (八)农机事故:农机部门为主,交警、保险、当地乡镇政府等部门配合; (九)山洪及水利设施事故:水利部门为主,公安、交通部门配合; (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事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劳动、保险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文化、体育、商贸活动和集会等事故:主办部门为主,交警、公安、保险等部门配合; (十二)其它事故:谁主管谁为主,相关部门配合。 发生事故,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带领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第七章 防灾物资储备与征调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由总指挥调拨,应无条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临时调拨物资由指挥部报告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征调。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事发当地政府保证抢救车辆及人员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事发当地政府保证现场急救药品、器具物资充足,通知医院急救伤员。 第十九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救灾经费,经总指挥(市长)批准,由市财政专项拨给。市财政每年要将重特大安全事故救灾经费列入预算。 第九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事发当地政府原则上做到灾后不见灾,不发疫情,残流不扩散,环境不污染。 第二十一条 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设施受毒物污染,必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有关部门(卫生防疫、环保)检测无碍,方可离开现场,以防造成次生灾害。 第十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上级政府进行调查处理,重大安全调查处理由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授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事故,按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