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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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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3]1号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政府事权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

  1.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各级政府部门要减少审批项目,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实现从“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

  2.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市、区、镇三级政府要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充分发挥区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管理城市中的作用,为此将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给区政府或直属分局。各区政府也应将一部分城市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下放给镇,从而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3.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向区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链条。推行电子政务、“一站式”和“并联式”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4.责权利统一。区、镇要承担发展经济、管理城市的责任,必须享有相应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事权要做到“财随事转”、“人随事转”。要落实区、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制,做到“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二、下放部分审批和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

  5.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凡区财政投资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6.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审批,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但服务贸易领域项目和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仍由市外经贸局审批。

  上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项目,包括股权变更、增资、增营、提前解散、修改合同章程等,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因名称、法定地址变更所涉及的批准证书换发以及《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核发等,由市外经贸局委托各区外经贸部门办理。

  7.环保审批。凡由各区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各区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但按国家规定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重污染行业和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二类海域功能区内有排污的项目、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仍由市环保局审批。

  8.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凡由各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

  9.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宝安、龙岗两区企业需申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所在地的分局办理,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机构统一办理。质监部门要完善网上申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

  10.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凡由各区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核、验收,由各辖区消防大队负责,并报市消防局备案。但用于生产、存储、销售危爆物品、化学物品等的建筑项目、超高层建筑项目和因技术原因需要组织专家会审的超大型建筑项目仍由市消防局负责。

  11.规划、国土管理。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报建及其规划验收由辖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重大市政工程及跨区市政工程的设计报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对符合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产业政策的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将临时建筑的审批权、处罚权下放到各区,同时将组织拆除违章建筑和清理违法用地的职责落实到各区。

  “城中村”的改造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12.建设管理。凡各区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建和管理,由各区建设部门负责。

  13.劳动用工管理。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劳动工作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负责全市劳动管理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规划。

  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动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劳动局办理相关劳动业务。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个区实行分级管理,凡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企业、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这些单位的控股企业、其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其劳动事务由市劳动局负责,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单位外其它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每年的招调工计划由市里统一下达,各区按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办理。

  14.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立足于属地管理。市城管办负责市政园林的统一规划,协调全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检查,承担特区内由市财政投资的道路桥梁、园林绿化、路灯设施、排水设施以及其它市政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除市城管办管辖权限以外的其它市政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由各区负责,相关的审批权与管理权一并下放。要切实发挥各区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日常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各区要切实做到管理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15.公安交通管理。按行政区划调整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撤销跨区设置的宝龙公安交警大队。

  三、加强监管,确保审批权、管理权放而不乱

  16.市有关职能部门在下放部分审批权和管理权后,要从具体的审批事务和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强化决策功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检查、监督上来。

  17.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各区提供业务培训服务,指导各区建章立制,建立统一的审批和管理的标准、程序、文本格式。

  18.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直属分局(大队)的监督管理,可通过电脑联网、执法检查;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形式,跟踪、掌握下放权力的行使情况。

  19.对于各区、直属分局(大队)在审批中出现的不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的项目、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的项目,市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予以撤销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0.随着事权的下放和责任的转移,市和区有关部门的相关机构、编制将根据业务量的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合理安排,具体方案由市编委办制定。

  四、责权利相统一,切实落实各区责任制

  21.各区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一站式”、“并联式”审批形式,实行集中审批,做到“收文、审批、发文一体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2.各区应成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建立外商投资的代办服务机制,相关的审批手续由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为外商提供全方位服务。

  23.各区的审批、验收文件必需采用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文本格式,审批时效应与市政府的规定保持一致。在审批数据传输环节上,各区应保持与市有关职能部门电脑终端的不间断连接,即时传送,当天审批项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市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文书资料每周定期集中报备,每月初上报上月审批、验收项目的汇总统计报表。

  24.各区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审批、统计、数据库管理等工作人员,强化上岗培训,配备计算机系统设备,切实承担起市有关职能部门下放的各项审批和管理业务。

  25.“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管理权与审批权一致,权力与责任一致,对于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和只审批不管理的行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审批权严重失控,尤其是用地审批的失控要追究各区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6.各区应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结合所辖各镇的特点建设各类特色工业园区,大力发展园区经济。既要充分调动区、镇、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又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服务。原则上招商项目都要入园区,村以下单位不办工业园,不搞村村盖厂房。

  27.各区政府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下属镇(街道办)下放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办)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落实各镇(街道办)的管理责任制。

  本意见自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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