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我省55个少数民族齐全,少数民族人口近26万,占全省总人口的0.36%.全省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2个、行政村14个。多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基本脱贫,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省仍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处于贫困状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还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江苏省扶贫开发“十五”规划纲要》,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现就加强我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发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是逐步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全面小康;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因此,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我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二、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经济发展,使其发展速度不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是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少数民族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扶持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脱贫攻关;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力争到2005年,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始终把民族聚居地方和婚嫁迁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同时,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加大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 根据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省财政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有关市、县(市、区)要确保省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除上交国家的税费外,免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不再集中。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充分利用小额扶贫贷款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贷款规模和收益面。有关市、县(市、区)在进行对口帮扶活动中,要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是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族聚居地区的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扶贫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帮扶措施。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制定少数民族扶贫开发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少数民族年度扶贫资金,落实好扶持项目,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优先改造少数民族草危房,改善民族敬老院设施条件。水利部门要帮助民族聚居地区兴修水利设施,扩大旱涝保收面积,改善生产条件。交通部门在推进农村公路等级化工程和交通扶贫工作中,要对民族聚居地方的公路建设给予适当倾斜。卫生部门要改善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饮用水条件,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减少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致贫现象。科技部门在科技攻关、成果示范推广、“星火计划”、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活动中,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 支持力度,通过“星火培训”、“科技三下乡”、“科技大篷车”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推广应用。教育部门要改善民族聚居地区的办学条件,全面改造民族薄弱学校,确保现有的中、小学达到同类学校标准;减免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的学杂费,确保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子女的入学率、普及率“十五”末期均达到99%以上。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严厉打击拐买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