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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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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40号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威海市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威海市技术能手。

  第四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命名。

  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威海市技术能手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技能竞赛产生,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并命名。

  第五条“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

  (一)威海市境内各类企业职工;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四)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省级技能比赛大奖、“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竞赛获得优秀成绩者;

  (五)市、区或市属行业、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获得者。

  第六条 “威海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

  (一)本办法第五条的(一)、(二)项条件;

  (二)国家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一类竞赛前15名、二类竞赛前6名或市级一类竞赛前5名、二类竞赛前3名;

  一类竞赛系指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全省或全市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国家、省、市有关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国、全省或全市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各市区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第九条 “威海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威海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30人左右,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市区及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威海市技术能手”每年命名一次,每次控制在10人左右,每3年表彰一次。

  第十一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威海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符合省高级技能人才条件的,推荐申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山东省技术能手”。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发放或使用。“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不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高级技能人才的津贴或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三条 获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

  第十四条 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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