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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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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

  第四章 标底的编制

  第五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六章 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针对目前建筑业企业恶性压价承接任务的现象,市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对以恶意压价,扰乱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行业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建议可迳直向我局建筑业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

  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投标报价书格式

  总投标报价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价格分析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法用)

  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报价表

  独立费清单报价表

  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摄标计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占建筑及园林、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对招投标工程计价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四条 工程造价由建设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独立费等费用构成。

  第五条 木办法所称建没成本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正任务所必须耗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用等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一般应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厂程项目的全费用价格,其价格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劳动保险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第七条 独立费用由工程特殊费、两贴、水泥扶散基金、墙改基金及其税金等费用组成。

  工程特殊费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或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为完成工程必须发生的,但又未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平价内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费、市政工程交通干扰费、特殊技术措施费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期间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章 标底的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依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参考价进行编制,对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并列入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类别、建设工期等计价标准,应执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标底应保证编制质量,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标底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设工程控制价的,工程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标底编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根据市场价格及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不得出现某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成果文件须由本单位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

  (二)建筑税金;

  (三)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定额测定费、墙改基金、水泥扶散基金等);

  (四)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

  (五)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二)综合费;

  (三)利润;

  (四)工程特殊费。

  第二十一条 可竞争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报价的项目,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时,应附有其企业定额的分析资料。

  (二)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各专业工程主要消耗材料单价低于同期市造价站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最低控制线时,应附有材料供货单位的书面供应承诺书。承诺书中要列出供货单位对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票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综合费总价应满足投标人企业管理成本支出的最低要求,如满足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施工期的工资、临时设施费及企业办公费用等日常支出。

  第六章 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的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或者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各项控制线的,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出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评审。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有关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和市造价站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计价行为监督,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在向市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同时还应向市造价站提交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分析资料及评委对投标报价的评审资料。市造价站收到有关资料后,若发现投标人低于其成本价中标的,或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的,应自接到有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提交书面监督意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招标办书面申请核查。涉及投标报价评审的,市招标办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市造价站办理,市造价站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市招标办提交核查意见。

  市造价站经核查发现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评审中确有违反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由市招标办要求招标人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站应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发布工、料、机消耗量、材料市场信息价、人工单价、综合费等各项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

  第二十八条 市造价站应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的合同价实行跟踪管理。对可行的合理低价中标的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加以总结推广。

  第二十九条 市造价站应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预算员在标底和投标报价编制方面的监督。对有重大技术失误或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等职业行为不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直接发包工程的计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投融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法进行招标。国有企业控股或投资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施工技术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决定采用综合评价法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原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字[1996]041号)文中与本办法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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