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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2003年元月1日起,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参保单位年人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缴纳。 二、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自负段 首次住院费用的自负段调整为:一级医院在职800元,退休700元;二级医院在职1000元,退休900元;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退休1100元。年度内,首次以后每次住院费用的自负段调整为200元;二次以上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以最高等级医院首次住院费用自负段作为其首次住院费用的自负段,不足部分必须补齐;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自负段调整为400元。 三、调整转外地就医管理办法 实行市外定点制度。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院诊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0%后按市内医院诊疗的规定支付;转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个人自负30%后按市内医院诊疗的规定支付。 四、调整参保人员中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参保人员中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安置的相关手续后,其医疗费用按转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的费率由工资的2%调至3%。增加的部分按单位全体人员(在职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平均比例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费用个人自负段补助调整为400元。对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特殊人群给予适当医疗补助。 六、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资金运作模式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可由市医保中心集中向商业保险投保。大病医疗互助费转向商业保险投保后,离休干部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坚持原筹资渠道不变、报帐方式不变、医疗待遇不变。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