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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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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办发[2002]12号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倾向。为了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由于阅历和经验不足,相对缺乏判断是非、鉴别美丑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免疫力、自制力不强而可塑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因此,做好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不仅对当前降低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培养一代又一代“四有”新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久兴旺发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大力加强这项工作,做到思想上认识到位,工作上毫不放松。

  二、加大普法力度,切实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综治委、共青团、妇联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两法一办法”)的普及工作。要进一步推进以配备“法制副校长”为重点的普法队伍建设和以创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为载体的普法阵地建设。有条件但至今尚未配备“法制副校长”的中小学校,要力争在2003年上半年配齐,并积极开展活动。司法部门要把“两法一办法” 作为“四五”普法的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精心组织开展好“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有关课程教学,切实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努力培养青少年健康的人格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要使广大青少年做到遵纪守法,必须帮助青少年树立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培养健康高尚的人格品质。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团组织要注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校既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又要开展各种健康的文艺活动,采取寓教于乐、渗透熏陶的方法,陶冶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情操,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宣传、教育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宣传和实践活动,要利用图书、电子音像出版物、图片展览、板报、演讲赛。报告会、情境表演等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公民道德规范,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健康向上的道德氛围。宣传、文化部门要切实把好电影、电视及各类音像制品审查关,防止有害思想意识和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毒害。公安、文化、工商、教育等部门要规范娱乐消费场所的经营行为和青少年的娱乐行为,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增强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能力

  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原因,必须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全方位的治理。

  家庭教育缺陷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全社会都要进一步增强提高家庭教育质量的意识。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开展各种家庭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开办家庭教育广播、电视节目,帮助家长特别是年轻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教育和引导家长走出溺爱放任和“棍棒教育”等误区,防止家庭教育极端化。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胞工程”,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杜绝家庭暴力。要特别注意抓好对残缺家庭家长和子女的教育,责成法定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残缺家庭子女无人监护,流散社会。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访等形式与家长沟通,引导和规范家庭教育,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

  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要积极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阵地作用。要教育好学生,同时要稳住学生。要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向“见义勇为”英模人物学习,参观革命纪念地,参观少管所、戒毒所和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展览,观看法制教育录像、电影,参加法律知识竞赛和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制素养。要面向全体学生施教,既不偏爱也不歧视任何学生,严禁体罚、辱骂学生。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防止中小学生辍学,巩固入学率。各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政府及分管领导解决中小学生辍学问题岗位责任制,对辍学学生要在弄清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帮助他们回校学习。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资助学,大力推进“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救助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清除不良因素尤其是“黄赌毒”对青少年的危害。政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杜绝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压减、逐步取消经营性电子游戏室和录像厅。公安、文化、信息产业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清除含有反动、色情和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电子信息。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不满18岁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倡中、小学生在老师、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在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非营业性互联网服务场所上网。宣传、公安和出版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印刷、出版业,加强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和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对走私、贩卖、制作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活动,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学校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告别“三室两厅”(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卡拉OK室、营业性舞厅和录像厅)。“拒绝毒品”、“拒绝邪教”、“远离赌博”和“不吸烟不酗酒”等活动,帮助青少年增强对社会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各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将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加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为青少年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娱乐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各地青少年宫、博物馆、纪念馆、文化宫等适宜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实行减、免费开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救助社会流浪儿童。

  五、严肃查处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案件

  司法部门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侦破、及时审理。对杀害、抢劫、强奸。拐卖青少年的严重犯罪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处理。要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对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校园治安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从重从快查处。各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警民共建”和“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作用,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各级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认真考虑监护人的抚养、教育等监护条件,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加强少年法庭的建设,大中城市的人民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办法,做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切实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

  六、重视矫治预防,重建工读学校,防止重新犯罪

  对已违法犯罪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特别是不足刑事责任年龄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进行有效的矫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精神,积极办好工读学校。有条件的城市特别是省会以及地级市要尽快建立起工读学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工读学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工读学校强化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择业能力,疏通就业渠道。

  监狱、劳教所、管教所要加大对在押青少年罪犯的管教力度,坚持管教并重,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尽力将他们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切实防止其刑释解教后重新违法犯罪。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关注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和生活状况,要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帮教,防止重新犯罪。有关部门要建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机构,开通心理咨询电话,开设相关广播电视节目,对有心理障碍、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行为异常的青少年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服务,防止其产生违法犯罪倾向。

  七、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帮助、教育好社会闲散青少年,引导、管理好农村进城务工青年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对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责任和作用越来越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大文明社区创建力度。社区居委会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深入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和“无毒社区”的创建活动,积极营造文明氛围。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培训,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创造条件。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无业在家的青少年,城乡基层组织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安置帮教措施,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地要加强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共青团和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实施“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劳动技能、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各种服务,及时帮助他们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各级党委、团委要重视并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努力做好社区共青团工作,把广大社区青年团结在团组织周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八、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

  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积极举办青少年自我保护培训班,教育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和技能,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要重视和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研究。各级综治委等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共青团组织和学术团体要结合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研究,从宏观和微观方面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及犯罪规律,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使我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九、切实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从各方面支持和保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综治委要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建立和实行地方与部门工作责任制,确定和落实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工作开展不力、经常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恶性案件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省里成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团省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妇联、省残联、省计生委等21个部门组成的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团省委负责。各市州要在2003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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