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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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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委发[2002]19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的精神,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把促进再就业放到突出的位置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切实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保证措施到位。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各部门要把新增就业人数、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服务、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确保失业金发放,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把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教育、民政、建设、税务、工商、公安、银行、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原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有关减免税收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4、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主要优惠政策是,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后,试经营6个月再正式办理登记注册,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此项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转业转岗培训费、职业介绍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凡是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费用一律免收。

  对各类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也要进行认真清理,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五)就业援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全面开展就业援助行动,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依托社区详细掌握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就业。

  (六)社会保险补助政策

  1、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当地再就业资金解决。

  (七)主辅分离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新办各类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八)小额贷款政策

  各县(市、区)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九)再就业服务政策

  1、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要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

  2、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

  3、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培训和就业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培训,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4、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建设。“十五”期间,市、县(市、区)要基本建成达到“三化”要求的劳动力市场网络。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并创造条件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都要按规定设置职业介绍标识,接受社会监督,依法进行职业中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新闻部门对违法的中介行为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5、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促进就业和经办失业保险的重要职能,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在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把县(市、区)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解决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经费问题,保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财政投入政策

  1、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再就业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项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2、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以及补助困难企业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社会保障政策

  1、企业新裁减的下岗职工,未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要进行检查,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2、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交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

  3、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十二)企业裁员政策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重组改制企业要高度重视富余人员的妥善安置,优先安排本企业职工竞争上岗。企业减员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关闭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或职工总数的20%以上的,要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十三)社区平台政策

  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抓紧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2-4名工作人员,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能。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十四)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由社区、街道和企业进行登记、核实,逐一列出名单,报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要依托街道和企业,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充分就业

  (十五)要把经济发展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起来,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各地要按照“构建三条通道”和“工业立市”的战略部署,加快工业化进程,抓好外引内联,办好各类工业园区,特别是要大力引进和发展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大力推进体制、技术、管理创新,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革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传统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劳动就业的吸引力。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提供税费优惠、疏通投融资渠道、调整政府采购方向等措施,扶持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大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商贸、金融、旅游、市场、餐饮、信息、中介等传统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城乡物流、人流、信息流的流动,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要高度重视发展社区服务业。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开发社区托老托幼、修理维护、文化娱乐以及小餐饮、小商店、报亭、电话亭等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向居民家庭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社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维护、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就业岗位。各级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统一规划,增加社区服务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应有占总建筑面积2%-5%的社区服务活动用房。

  (十七)推行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灵活就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发挥漳州市作为侨乡的区域优势,积极开展境外就业和劳务合作,开拓境外劳动力市场。扶持发展境外就业和劳务中介组织,提供良好服务,同时依法加强管理。

  四、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就业工作

  (十八)要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1、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

  2、进一步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到基层、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科技创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3、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就业统计工作,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城镇就业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各地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二十)加强就业宣传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会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设经常性的咨询服务电话,答复解释有关政策问题。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把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将政策的落实情况置于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大力宣传再就业典型,促进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和国家政策扶持、社会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十一)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劳动保障、税务、财政、经贸委、计委、工商管理和宣传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小额贷款、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再就业宣传等,作出具体规定。各部门在研究制定配套文件过程中,态度要积极,政策不能后退,不能模糊,要便于操作,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意见》落到实处。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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