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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各地典当行的经营、监管以及协会筹建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2001年本地区典当行经营情况、业务走向、营利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求统计登记。 二、2001年各地新设典当行(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对尚未开业的请说明原因。 三、各地区2002年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地区典当协会的筹办情况。 五、接本通知后,请即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我委(其中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一式三份)。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张伟、王海林 电话:63193137 63193139 传真:63193115 电子邮箱:fagui@chinasmb.gov.cn 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设立日期 经营许可证编码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职工人数 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典当余额 利税总额 利润: 主要经营品种 房地产 金额: 机动车 金额: 艺术品 金额: 有价证券 金额: 比例:比例:比例:比例: 手表 金额:金银饰品 金额:生产资料 金额:其他 金额: 比例:比例:比例:比例: 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另一份留省经贸委。 2、2001年批准设立的典当行也填写本表。如设立后没有开业的企业,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3、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将其数据计入本企业。 4、企业数据以2001年实际经营额为准。新批设典当行的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