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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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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自助、自愿、互济的原则,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的资金政策,建立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男性年满18-60周岁,女性年满18-55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参保(未满18岁的也可自愿参保):

  (一)农村非城镇居民。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村干部、民办教师、乡镇招聘人员、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民营企业职工。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离乡失土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等。

  三、参保缴费标准和保金领取方法

    (一)缴费标准1、无固定收入的参保人员,月缴费标准设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

  2、有固定收入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太原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20%、150%、200%的标准选择确定。

  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5%,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保金领取方法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参保人员可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参保人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确定。

  2、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由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至寿终,但不再支付丧葬费。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参保登记办法

    (一)无固定收入人员参保登记。本市务农人员、村干部、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其它来并务工经商人员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或所在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属市辖六区范围内的,到市或所在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六区以外的,到所在县(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机构成立的文件,到市或所在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招用人员的,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本实施意见发布后招用人员的(包括增加招用,下同),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或所在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本实施意见发布后在本市从业的,自办理招用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保险关系接续与转移

    (一)参保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保险关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其缴费年限、缴费年龄等未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标准,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保险关系转入市或所在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从本市迁往外地,如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

  (四)参保人员因招工、考学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将个人缴费本息退还本人。

  (五)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或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事项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资料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六、农保资金管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保资金的运营和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运营收益按年结算,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值增值标准。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要注意风险防范。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农村养老保险费收入过渡专户,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该专户,并及时全额上解市农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专户。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设立养老保险支出过渡专户,市农保经办机构按季向该专户划入周转资金,用于发放养老金等支出。市和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责任金、调剂金、管理服务费三部分组成。责任金是净保费(收取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及应付利息的积累额,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调剂金是保险基金运营收益和其它收入按标准计提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主要用于弥补保险基金运营的亏损,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费的不足;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的3%提取,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服务费用的支出。

  七、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设立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及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银行、税务、国土、农业、建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农村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一管理体制。成立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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