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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高校: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省各高等学校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江西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人发[2001]52号),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高等学校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理顺人事管理体制,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为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的职责权限,理顺政事关系,下放管理权限,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逐步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全省高等学校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及其相应的运行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推进高等学校机构改革 3.高等学校的机构改革要按照“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合理设置内设管理机构,职能相近的应该合并,任务性质基本相同的可合署办公。高等学校要在编制总数内按照比例配置各类人员,较大幅度地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压缩非教学、科研人员,加强教育成本核算。全省各高等学校的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步达到80%以上。 4.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等方面的职能,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教学、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符合本校实际和教学、科研规律的组织形式。后勤服务从学校剥离后,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到2005年底以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要求,实现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对校办产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理顺与学校的产权关系,明确与学校的职责与权益,使其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5.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选拔那些政治坚定、师德高尚、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特别要注重选配好党委书记和校长。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校内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 6.引入竞争机制,深化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要在省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序推进。在高等学校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中,除少数特殊岗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外,其他干部原则上应实行聘任、选任、考任制。努力扩大选人视野,大力拓宽选人渠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尽可能在较大范围内选拔合适人选担任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职务。 7.推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届中、届满时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聘用制,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用人制度改革 8.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劳动关系。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在聘期内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自愿的原则续聘或解聘。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照“新人新办法”原则,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新进人员原则上进行公开招聘并实行人事代理。 9.实行“分类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坚持教师职务聘任制与教师资格制度相结合,从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允许高校在定编制、定岗位、定职责的基础上,按照结构比例,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只聘不评”制度。要确定注重实绩选人用人的理念,不能只看学历和学位,更要看实际水平和能力,有真才实学,对学校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聘用。 高等学校在管理人员中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实行聘任制。教育职员制度先在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完善办法后逐步推行。建立和完善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招聘和合同管理制度。 10.建立教学、科研、管理关键岗位制度。除省政府设立的特聘教授岗位外,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比例的教学、科研、管理关键岗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遴选国内外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到高等学校任教、工作,努力形成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11.建立人才流通机制,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改革教师队伍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业务骨干和出人有序的流动人员相结合、以教师为主的高等学校人才资源开发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在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使单位人变为系统人,最终成为社会人。高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优秀高级专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聘,也可以向社会聘任兼职教师,返聘学校办学急需但已退休的高级专家,还可以聘请在学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以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现区域内的校际以及高等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人才资源共享,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 12.逐步实行管理重心下移,增强办学活力。可试行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确立重点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发展中的核心地位,负责学科内的学科梯队和师资队伍建设,拥有学科建设范围内的人财物管理权。 13.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高等学校要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特点,制定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要素,建立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科学、简便、可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但同时要注重导向,防止急功近利,学术浮躁。要把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14.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聘人员,可在培训的基础上,采取内部转岗、流动调剂、进修学习、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委托管理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学校确定。在学校提供了至少两次机会仍未能上岗的,学校应发给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一年以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与原学校解除人事关系,并将其人事关系移交给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到不同所有制的高等学校、低一层次的学校或中小学任教,形成教师在系统内合理的梯次流动。少数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教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15.认真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各高等学校应成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教职工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校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相关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16.进一步搞活高等学校的内部分配,扩大学校的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要通过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办法,努力实现优才厚待,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报酬与贡献挂钩”的原则,逐步建立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以岗定薪、按业绩定酬、优势优酬的校内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年薪制。 18.提倡鼓励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任务完成以及不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兑现科技人员科研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通过科研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和推动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六、加强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19.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统筹规划,周密组织,提供服务。已经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照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尚未实施改革的学校,要立即启动。 20.高等学校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改革过程中,学校党委要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委书记、校(院)长要亲自抓,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精干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