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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予以公布的公告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之有关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对应,以下简称《标准表》)予以公布。《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商品范围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全部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略)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