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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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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大账钱款管理

  第二节 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

  第三节 大账物品损耗补贴款管理

  第三章 附则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监管处联系。同时,市局后保部、纪委(纪检、审计)、法制办、监管处要加强对《规定》试行情况的跟踪指导,逐步予以完善,为下一步《规定》的正式出台施行做好充分准备。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提高公安监管执法工作水平,有效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民警队伍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公安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监管人员大账钱款管理、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及大账物品损耗补贴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账钱款是指被监管人员随身携带及家属接济的交由监所代为保管的人民币;大账物品是指被监管人员所需的日常生活用品及食用品。大账物品损耗补贴款是指在大帐物品集中代购工作中,供货商根据物品损耗情况按一定额度予以补贴的款项。

  第四条 各监所主要领导为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大账钱款管理

  第五条 被监管人员随身携带及家属接济的钱款应由监所代为保管。被监管人员入所时,监所应为其设立个人大账卡,其本人随身携带及家属接济的钱款均应计入个人大账卡。

  第六条 大账钱款的收入及支出均应当由经办民警和被监管人员本人确认、签名。收入大账钱款时,必须开具收款凭证,收入款额应当及时全额计入个人大账卡。

  第七条 监所应当建立大账钱款收支管理的总账和明细账,清楚记录每名被监管人员大账钱款的收支情况,并每月向被监管人员反馈一次。大帐钱款收支应当有专人负责,收入及时上缴监所所属公安机关财务部门。监所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周转金,以便及时办理被监管人员离所结帐所需,周转金由监所所属公安机关财务部门核定,并报市局监管处备案。监所所属公安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对大帐的会计核算。

  第八条 被监管人员离所时,应当及时办理大账钱款的结账手续;被监管人员出所的,余款应当退还其本人,并由本人在退款清单上签名确认;被移送移押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将余款数额告知本人,由本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后,一并移交接收场所。退款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其本人或接收场所,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节 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

  第九条 为避免被监管人员家属在接济物品中夹带违禁品,切实保障监所安全,监所应当集中为被监管人员代购日常所需生活用品和相关食品。被监管人员每人每月购物累计不得超过四百元。

  第十条 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应当做到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统一审批、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各监所应当自主选择确定一家大账物品供货商,并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政建设协议书。

  第十二条 供货商应当将提供的商品直接销售给被监管人员,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所供货超市的市场零售价;一个供货商同时为多个监所集中配货的,商品单价和损耗补贴额度原则上应当统一。

  第十三条 监所应当从保障安全和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监所大账物品代购范围的有关规定(市局监管处将另行下发),对供货商提供的商品种类进行审核,审核确定后将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价格清单分发至每个被监管人员,由其自主选购并填写《购物申请单》,严禁强行搭售。

  第十四条 监所以警务区(中队、病区)为单位,对被监管人员要求选购的商品进行汇总后提交供货商,由供货商将大账物品集中配送至监所或警务区(中队、病区),再由民警分发至每个被监管人员。

  第十五条 被监管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确认签收后,监所应当按签收单所列金额在其大账卡上进行扣款。

  第十六条 监所不得设立小卖部,但可与供货商协商储备一定数量的常用物品,以解决“三无”被监管人员和新收人员的临时需求。

  第十七条 大账物品代购结算工作由监所凭供货商的销售发票和物品验收清单,按照相关审批制度,报所属公安机关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监所确定或更换大账物品供货商,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同意,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送市局监管处备案。

  第三节 大账物品损耗补贴款管理

  第十九条 监所不得从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工作中谋取利润。对于大账物品集中代购工作中产生的损耗,由监所与供货商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一定比例的损耗补贴额度,经所属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市局监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大帐物品损耗补贴款应当由供货商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各监所所属公安机关的银行账户,严禁接受现金,严禁设立账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大帐物品损耗补贴款应当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也可以用于救济“三无”被监管人员、贴补监所经费不足。严禁用于民警福利、考核奖励等与财务规定不符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监所在使用大帐物品损耗补贴款时,应当严格按照所属公安机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局监管处应当加强对全市公安监所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将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作为监所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监所等级评定和达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监所所属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监所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后勤保障部门应当对大账物品集中代购及损耗补贴款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大帐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大帐物品集中代购的相关资金进行审计;各级法制部门要把监所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执法检查的范围,加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管民警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上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违反公安纪律的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局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大账物品集中代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沪公发[200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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