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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我们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国家和省均已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收费进行清理,凡是属行政许可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取消了行政许可的,原收费项目也随之取消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