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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周口海关的请示》(豫政文[2003]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周口海关(正处级),隶属郑州海关。 二、核定周口海关人员编制25名,在郑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周口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二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周口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4]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