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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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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通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布)。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则税目

  2005年税则税目增列税目77个,删除2个,修改商品名称4个(详见附件一)。

  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

  二、关于进口关税

  (一)关于最惠国税率

  1.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

  2.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商品品种与2004年相同,由于税目细分,税目由12个增加到13个,详见附件二)。

  3.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中,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的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低至19.9%,其余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详见附件三)。

  4.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详见附件四)。

  (二)关于暂定税率

  2005年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详见附件五)。

  (三)关于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情况为:

  1.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曼谷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的优惠关税税率。

  3.对原产于东盟9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税率,其中对各国统一适用同一税率的为340个税目,分国别适用不同税率的为262个税目。

  4.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194个税目的果蔬实施零关税。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1108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生产的并在生产后需经内地与香港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189个。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509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生产的并在生产后需经内地与澳门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66个。

  (四)关于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特惠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情况为:

  1.继续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税目数分别为355个、133个、239个和20个。

  2.新增对原产于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0个税目商品实施特惠零关税(申报时应按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5”)。

  (五)2005年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

  三、关于出口关税

  (一)税则出口税率:2005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二)暂定出口税率:2005年对鳗鱼苗等174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

  1.新增实施暂定税率的有:

  (1)对出口尿素每吨征收260元的暂定出口关税,征税的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详见附件六);

  (2)对148个纺织品税目(涉及61、62章的部分服装)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包括特定区域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等都需征收出口税,具体商品及征收办法另行公告。

  2.出口税则共37个税目,有25个实施暂定税率(有2个税目项下的部分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对未锻轧铝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时,征收范围包括加工贸易的商品(详见附件六)。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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