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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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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人计[2004]479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凡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或单位自行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属于本通知管理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招用在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上不在编且不属于应签订聘用合同范围对象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人员。

  二、管理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由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同负责,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如下:

  1、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核准与下达,牵头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经费核拨和监督管理;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及监督管理。

  4、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备案管理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审核和下达及对系统内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5、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落实本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招用、考核、清退,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三、招用计划

  用人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的需要制定临时用工计划。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按年度申报,计划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空缺的编制数。人事(编制)部门对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核准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机关、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不含医院)事业单位(以下称为审批管理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用工从严控制,用工计划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每年年初下达,原则上用工计划不再追加。用工计划由人事(编制)部门以《关于下达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复函》(附件3)形式批复,并作为财政部门核拨预算经费的依据。

  财政适当补助(仅指医院)、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称为备案管理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下达计划情况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四、招用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要从严控制,做到按规定报批和管理,公开招用。

  1、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先报批当年用工计划,填报《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用工计划申报(备案)表》(附件2),在核准的计划数内招用;

  2、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考,择优选用。

  3、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适合岗位条件的思想和身体素质。招用在专业技术、技术工人岗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由财政经费列支的临时用工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或失业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要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勤杂岗位应按不低于70%的比例吸纳持《就业援助证》的困难人员。

  5、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前与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书面《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附件1),同时填写《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录用备案名册》(附件4)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清制度,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续签不得超过三次。

  6、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作为单位次年报审及核准其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财政经费结算的凭据。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其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督促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处理。

  8、审批管理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档案,凭人事(编制)部门批复计划(注明岗位名称及岗位个数),在招用期内可由原档案保管部门纳入档案委托管理,暂不调档;其他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仍应调档,也可自行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事务代理。

  五、招用待遇

  1、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人事(编制)部门有关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批复,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其他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经费,按照“谁招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按照招用临时用工岗位不同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定的工资标准含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3、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单应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区分开来,编制《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名册》,单独发放,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在 “其他人员支出”预算科目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发票等形式支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在财政安排的“物业费”中列支。

  4、临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录用关系后30日内为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临时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关权益保障依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6、临时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管理,是各级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做到操作规范,依法有序。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萧山、余杭区及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管理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

  2、《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申报(备案)表》

  3、《关于下达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复函》

  4、《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附件1、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费预算形式: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招用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杭州市《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招用乙方为临时工作人员,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甲方招用乙方从事  岗位的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工作需要,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1、试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元。

  2、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第八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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