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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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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04]1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抓好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把有一定规模、劳动关系规范、经营稳定的企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规模不大、经营不稳定、人员流动快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明确雇主责任的前提下,先参加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积极探索解决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原则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单位参保的办法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不具备参加单位医保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解决。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各统筹地区要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已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还没有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尽快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和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及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费用。

  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直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患重病、大病个人经济负担比较重的职工、劳动模范、科技和经营管理骨干的医疗费补助。

  建立和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外,向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筹集少量资金,设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单独列账管理,用于补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大额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做好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患大病个人经济负担较重的参保职工实施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各级财政在预算内适当安排一部分、开展献爱心活动筹集一部分、社会各界募捐一部分等多种渠道筹措。医疗救助的方式,可以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直接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可以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部分免费或减费医疗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三、认真研究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根据困难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逐步解决。

  对于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费率,采取只缴纳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等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对于关闭破产或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国有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

  对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及城镇居民平均寿命,由同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

  各统筹地区要积极探索和实施多渠道的筹资办法,解决好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职工参保问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和医疗费消费状况,相应调整单位缴费率。

  四、切实做好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不发生拖欠。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保其医疗待遇不变。对安置在乡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妥善解决其医疗问题。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职能和机构未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市、县(市、区),应尽快按有关规定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由各设区市政府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水平确定。

  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加大基金征缴和基数稽核力度,确保基金的到位率。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防止发生拖欠行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缴纳。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加强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认定、费用支付的管理工作;严格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形成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分析制度和预警制度。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通过有效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分类管理和信誉等级制度等,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更规范、更有效。搞好医疗保险管理基础建设。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则,继续推行经办服务规范化,树立良好的行业服务形象。加强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充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不断提高经办能力。

  六、继续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三项改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研究制定深化三项改革的有关政策。

  打破区域、行业隶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等界限,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范围,建立和完善准入定点和退出定点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药房和零售药店之间、零售药店之间的公正、公平竞争。督促医疗机构深化内部改革,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的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价格的调控,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让利于患者。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单位资金使用和缴费情况的审计。对有能力而拒不参保的单位,各级各部门可以在评先、奖励及调剂养老金和再就业基金等方面督促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有能力而拒不参保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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