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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104项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64项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保留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