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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鼓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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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 2004年12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各项鼓励政策,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按部门职能分解落实任务并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大对《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01〕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1号)的落实力度,支持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将鄂政发〔2004〕1号文件的内容按部门职能逐项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报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建立省软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信息产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省、市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优化"双软认定"程序,提高认定效率。企业在"双软认定"和年审中,提供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双软认定"和年审依据,有关部门不再作层层审核。省软件行业协会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双软认定"和年审受理服务点。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软件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鄂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对于软件企业认定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省信息产业厅、省软件行业协会应及时研究解决,必要时采取现场办公和专家论证的形式解决。

4、建立软件工程研发中心或基地。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组织,选择和依托本省在国内具有优势的软件技术,建立3S、3C、国产数据库、信息安全等若干软件工程研发中心或基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我省软件研发和产业化的核心竞争力。

5、积极推进软件企业上市。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和信息产业厅等部门要围绕我省优势专业领域软件产品做大做强的目标,认真做好规划,鼓励和引导企业资产和技术的整合,积极促进地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教育软件、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大型数据库技术、信息安全保密技术等产品生产的软件企业,开展企业间的联合、重组、改造。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6、引导软件企业加强制度创新和内部管理。省信息产业厅支持软件企业贯彻GB燉T19000-ISO9000和SJ燉T11234、SJ燉T11235等系列标准。对通过SJ燉T11234、SJ燉T11235标准认证的软件企业,省、市两级信息产业部门从软件专项资金中分别予以适当奖励。省国税、地税部门采取上门辅导和定期培训的方式,帮助软件企业规范纳税行为,宣传软件税收政策。

7、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省统计局、信息产业厅共同制定全省软件产业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理顺软件产业统计渠道。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软件产业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8、省软件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与软件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主动为企业服务。要及时宣传政府以及各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做好"双软认定"受理和初审、软件产业统计、代办版权登记、产品评测申报、咨询诊断服务、软件产业发展对策研究和软件企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9、完善"双软认定"计算口径和方法。在企业认定和年审中,将企业与软件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含软件服务收入和系统集成收入),计为软件销售收入;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定制软件、外包软件及其相关服务、嵌入式软件均计为自产软件,以降低"双软认定"门槛。

10、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提高退税效率,切实保证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对已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工作,自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应该认真执行,并帮助企业用足用好。

11、明确嵌入式软件的税收政策,规范嵌入式软件收入计算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其软件与硬件产品销售额应分别核算,按期申报;若不能分别核算或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12、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设立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除抓紧落实鄂政发〔2004〕1号文件和鄂政发〔2001〕58号文件已明确安排的资金以外,另由武汉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凡在湖北省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省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作为同级财政部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企业的发展。

13、加大软件人才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培养、引进和稳定软件人才队伍。在省管专家中适当扩大软件人才的比例,对引进的高级软件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强软件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鼓励软件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办软件人才培训基地。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试点,对软件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由同级政府建立奖励专项资金,专项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4、鼓励各行各业采用本省软件产品和服务,实行省内软件产品政府采购扶持措施。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推荐目录",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软件产品,并加强监督,规范政府软件采购招标管理。积极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实施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对使用本省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单位,由省信息产业厅从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或贷款贴息。

15、鼓励和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对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省信息产业厅从软件专项资金中按0.10元(人民币)燉1美元予以奖励。鼓励开展外包业务的软件企业进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通过CMM二级以上的软件企业,省、市两级从软件专项资金中分别补贴10万元予以奖励。

16、省市联手,大力推进和扶持武汉软件园区建设。以武汉华中软件园为基础,以武汉市政府为主制定武汉软件产业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园区建设期间,省发改委、信息产业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武汉软件园区完善公共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软件开发和测试平台,省有关部门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向园区倾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入园企业实行高效便捷的"一条龙"服务,并对企业登记、房屋租金、宽带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实行补贴。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将该园区建成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鼓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发[2004]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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