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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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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04]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资金筹集机制,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和征收部门要保证按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做到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资金的投入。加大省级调剂力度,从2004年起省级调剂金规模由当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5%提高到10%。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严格杜绝违规提前退休,保证基本养老基金的合理支出。完善基本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对重点地区实行直接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到2004年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统一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统筹项目,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经办机构实行市级垂直管理。各市要明确完善市级统筹具体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各自的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完善市级统筹工作中,要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内容与省有关规定相统一,为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三、坚持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率。各市要确保按时完成2004年扩面指标,参保人员缴费率要达到85%以上。省级调剂金的下拨与各市扩面和参保人员缴费率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要以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为重点,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合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加强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改进服务方式,提高个体从业人员参保意识,及时为企业并轨人员和其他各类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逐步降低企业缴费费率。费率高于20%的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逐步将费率降至20%。降低费率后产生的基金缺口主要通过强化保费征收、扩大覆盖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弥补。降低费率的市应在充分考虑本市资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五、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一步规范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征收程序。参保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地税、财政、人民银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相互配合,及时传递票据,统一结算时间,定期核对个人缴费数据,及时上解个人账户基金,保证及时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退休人员,下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到2004年末,全省97%的企业退休人员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其中80%要纳入社区管理。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要基本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其中纳入社区管理人数要达到85%以上,并实现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尽快建立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四级管理服务网络,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指导和推进企业年金试点。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已经实行企业年金办法的企业,要逐步进行规范,按规定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报批程序。建立年金的企业要成立年金理事会或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以及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各市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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