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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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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
辽人发[2004]22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推动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和适应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需要的高级专家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200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认真组织,保证选拔推荐质量,切实把选拔推荐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好、实施好。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200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积极推动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把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选拔出来,进一步加强与振兴紧密相关的产业、行业的高级专家队伍建设,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高层次人才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选拔推荐方案如下:

  一、选拔数量和津贴数额

  1、国家分配给我省的200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控制指标参考数为86人(不含沈阳、大连两市)。

  2、从2004年到2010年,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津贴数额、发放渠道不变。津贴获得者仍由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1、选拔范围:全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选拔条件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申报(沈阳市、大连市和中直所属的单位除外)。

  2、选拔对象:

  (1)选拔重点是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工农业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2)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3)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予推荐。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我省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国家和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1、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选拔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和自主申报两种方式,组织推荐须经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其中非公有制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自主申报者须有三名以上同行业的专家(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以学术团体的名义分别对被推荐者的业绩、成果、贡献和业内人士认可度等情况做出评价,写出推荐信,并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或省人事厅。

  2、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的选拔工作要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提出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报送前要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拟上报的人选,须由各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党组审定后,由所在地人事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将选拔推荐工作的程序、结果、公示等情况形成正式报告,并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

  3、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省政府核定,将核定结果公示后,上报国家人事部。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五、有关要求

  1、省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不下达控制指标参考数。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选拔程序,认真组织,确保推荐工作的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让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参与到选拔推荐中来。

  2、申报者要认真填写《专家登记表》、《2004年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表格可到WWW.LNRC.COM.CN网站上下载)、1000字以内的综合事迹材料和能够说明贡献情况的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一览表》“主要业绩”栏内的字数要控制在150-300字之间,主要应填写近5年来获得奖励的项目和奖项名称、年度、证书编号;通过何种项目或方式,为本地区或本单位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出版书籍和论文等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数量,以及得到业内人士普遍认可的突出业绩等。所有材料均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将《一览表》进行汇总,注明自主申报人选,并在《专家登记表》和《一览表》上加盖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印章;各级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有关证明申报者业绩、成果和贡献的复印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字后加盖各级具体经办部门印章;自主申报者报送材料时,要携带证明其业绩、成果、贡献复印材料的原件,及推荐专家或学术团体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4、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有关材料和汇总后的《一览表》(以WORD文档或EXCEL的形式)软盘报送至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处。所有上报材料均不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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