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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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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4]4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8%。

二、在调整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盟市、旗县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统一调整为20%;凡不按规定调整缴费比例的,自治区将在下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相应核减。高于20%的盟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降到20%。

三、各盟市在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后,必须执行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基金的支撑能力。要对这次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认真测算,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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